刑事责任追究过程述评
与我国大陆一样,在我国台湾地区,尽管套取科研经费案件早已有之,但其真正引发社会关注还是在2010年之后。是年,媒体陆续曝光了一批套取科研经费的典型案件,司法机关开始着手刑事追责。至2012年,先后因套取科研经费案件被以贪污罪侦查、起诉的嫌疑人、被告人高达700多人[2],涉案人员包括台湾大学、政治大学等多所大学的知名教授。其中比较典型的案件包括林某某教授贪污案、洪某某教授等31人贪污案等。科研人员大范围涉案,令学术界人心惶惶。
与社会公众的一片“喊杀”声相比,法学界纷纷发表文章,从文章的基本倾向来看,似乎均为科研人员“解套”。[3]由于在定性处理上存在重大争议,上述案件拖了一年多,除了个别案件外,检察机关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也迟迟没有作出判决。
2014年6月,我国台湾地区“最高法院”刑事庭会议作出决议,认定公立大学教授接受委托研究办理采购事项,不是刑法上的公务员;教授如有以不实发票诈领补助研究款私用等不法行为,将以刑法上的诈欺取财(诈骗)、伪造文书等罪定罪处罚。
决议作出之后,检察机关制定出统一的结案标准:若涉案人员否认犯行,以诈欺取财、伪造文书、违反“商业会计法”起诉;涉案人员若以假发票诈领、溢领补助款,但用途是公用,涉及伪造文书、违反“商业会计法”,坦承公款公用者给予缓起诉处分,处分金的金额由检察官决定。此外,涉案人员若以假发票诈领、溢领补助款,并中饱私囊公款私用者,涉及伪造文书、诈欺取财、违反“商业会计法”,但只要坦承犯行,并先缴回犯罪所得后,亦可获缓起诉处分。
总结我国台湾地区的刑事追责过程,可以得出以下比较明确的结论:其一,从罪与非罪来看,套取科研经费行为构成犯罪,只不过在具体罪名上存在争议;其二,从刑事责任追究的过程与结果来看,即使套取科研经费行为构成犯罪,检察机关依然可以缓起诉,从而事实上实现无罪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