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经费领域违法犯罪现象评价的不同视角

三、科研经费领域违法犯罪现象评价的不同视角

科研经费领域违法犯罪现象的严重程度是不容置疑的,但问题是否如公共媒体报道的罪魁祸首就是科研人员,甚或进一步将其缩小至大学教授,恐怕就值得怀疑。要想对科研经费领域违法犯罪问题作出公允的评价,需要考虑多个参考指标。由于现在并没有完整的数据系统来做对比,本书只对流行甚广的描述科研经费违法犯罪现象的一些说法加以剖析。

(一)“60%的科研经费均被贪污或者挪作他用”可信吗

从上述公共媒体报道的标题就可以看出,媒体报道为追求新闻效应,标题普遍标新立异,似乎当前科研经费领域违法犯罪普遍存在,而罪魁祸首就是大学教授。但是,这种用个案中的特殊情节(如养“小三”而贪污科研经费、院士贪污科研经费等)来描述科研经费领域中的违法犯罪问题显然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不可能做到客观公正地看待科研经费领域的违法犯罪问题。

以一个被公共媒体普遍引用的数据为例。近些年来,公共媒体普遍引用以下数据,用以说明中国科研经费领域违法犯罪问题之严重:中国科协曾有研究指出,国内每年科研经费支出多达上万亿,其中60%的经费均被贪污或者挪作他用,只有40%真正用到了科研项目上,以致科技部部长万钢对此公开表示“愤怒、痛心、错愕”(参见新华报业网2011年11月5日的报道《中国科协调查显示,国内科研经费仅40%用于项目》)。

然而,事实真相到底如何呢?首先,中国科协并没有作出这个调查,何谓“60%的科研经费均被贪污或者挪作他用”?这个消息本身就是个假消息!其次,从消息来源上说,上述消息极不准确,但却被一再以讹传讹,这本身就是媒体报道缺乏客观性的表现,造成了舆论对科研人员的极大误解。例如,有文章这样说:“前段时间国家科技部的一位领导痛斥大学科研经费的腐败,称我国大学科研经费只有六成用于科研,其余的不知所踪。令人感到悲哀的是,今天很多的学界中人对此似乎并不以为然。”[53]看来要么是有关领导被这个虚假数据所误导,要么还是以讹传讹,有关领导就没有说过这样的话。由于该文没有注明出处,导致无法核实。[54]

综上,媒体为了渲染科研经费领域违法犯罪现象,编造出了《60%的科研经费均被贪污或者挪作他用》的虚假新闻。因此,用“60%的科研经费均被贪污或者挪作他用”来证明科研经费领域违法犯罪程度之严重,本身并不可信。至少,科研经费领域的腐败,较之职务犯罪领域、工程承包领域,乃至医疗卫生领域等的腐败现象还是较为少见的,腐败程度也是较为轻缓的。

(二)“高校是腐败重灾区”?高校腐败与科研经费领域违法犯罪问题是不是一回事

近年来高校被曝光、查处的腐败案件很多,让人觉得教育领域的腐败在加重。在反腐败形势严峻的当下,甚至给人以“高校也是腐败重灾区”的感觉。

本书认为,近些年来一些大学负责人频频落马,并不等于高校的腐败情况在加重。从新闻报道的落马的大学负责人的数量来推断腐败的严重程度是不严谨、不科学的。正如葛剑雄教授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所说,不能用“高校是腐败重灾区”的说法给高校“抹黑”。“有腐败就是重灾区吗?这个要拿出数量根据。比较起来高校还是比较清廉的。不能因为出了一个院士(就这么说),那出了中央委员怎么办?”南开大学校长龚克教授也向《澎湃新闻》表示,是不是重灾区,需要与其他方面的反腐对比来讲。“很多校长接受处理,这本身并不反映高校的问题,如果不处理他们呢?是不是高校的腐败问题就不存在了?这只能说明我们加大了高校反腐的力度。”龚克认为,腐败大部分出现在基建上。高校基建腐败的行为主体多为学校分管领导、基建部门领导或直接经手人员。涉案人员通常多次、连续作案。高校的基建腐败问题多与新建校区有关,这与政府官员腐败问题多涉及新建城市项目有共通之处。“所以最本质的问题,是这个行业的监管问题,谁碰这个行业谁栽。”

腐败本质上是一种利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的行为,高校也遵循同样的规律,高校乃至整个教育领域的腐败并没有什么特殊的地方。既然如此,说“高校是腐败重灾区”并没有数据支持。

那么,既然说“高校是腐败重灾区”并没有数据支持,又该如何看待新闻媒体与社会公众对科研经费领域腐败问题的高度关注与负面评价?对此,实际涉及民意的理性问题以及新闻媒体报道是否客观的问题。在此,笔者想起当年安乐死问题合法化中的民意问题。在我国安乐死问题曾引起民众关注,并有代表提出合法化的提案,令人困惑的是,接二连三的提案没有一件得到积极响应。对此有学者分析说,支持安乐死的所谓的高民意是一个隐藏的认识误区,该误区是由信息误读、盲目同情和缺乏可适用性的理性经济学共同导致的。民众根本没有充分了解安乐死的各方面情况,仅仅根据记者明显带有主观倾向报道出来的一些案例而作出判断,属于盲目同情那些身患绝症又忍受剧烈痛苦的人,以这样的民意为支撑的相关立法不能被通过是理所当然的。[55]

笔者赞同这种分析。民意和专业人士的分析不同,其本身就不一定是理性的声音,尤其容易受到新闻媒体的误导。如果新闻媒体换一个角度,多报道一些科研人员过劳死,每天加班到夜里12点,类似陈景润那样呕心沥血的学者,多报道一些科研人员虽然贵为大学教授,但至今仍住在筒子楼,出入骑自行车等生活困境,民意也许会立刻有所转变。如果新闻媒体多盯着一些学术大腕,每天在电视媒体上高谈阔论,出入香车豪宅,再加上美女陪伴,套取挪用科研经费问题自然难以获得民意的支持。但事实上,我国现有科研人员数万人,大多数收入一般,尤其是年轻的科研人员,面临着职称、住房的压力,收入微薄,生活艰难,如果媒体多报道一下这些问题,相应的民意就会大幅改观。

(三)在承担科研任务的行业中,是否高校和科研院所最为腐败

如前所述,当前承担科研任务的行业既有高校、科研院所,也有大量的企业。

根据国家统计局、科技部、财政部公布的《2014年全国科技经费投入统计公报》显示,2014年,全国共投入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13015.6亿元,比上年增加1169.0亿元,增长9.9%。其中,国家财政科学技术支出为6454.5亿元,比上年增加269.6亿元,增长4.4%;按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全时工作量)计算的人均经费支出为35.1万元,比上年增加1.6万元。从研究活动主体看,各类企业经费支出为10060.6亿元,比上年增长10.9%,占总支出的比重为77.3%;政府所辖研究机构经费支出1926.2亿元,比上年增长8.1%,占总支出的比重为14.8%;高等学校经费支出898.1亿元,比上年增长4.8%,占总支出的比重为6.9%。

有研究者据此推断,全年研发经费投入总量为13015.6亿元,其中财政性科技经费投入6454.5亿元,其余的6561.1亿元来自社会其他机构和企业的研发经费投入。但2014年各类企业支出研发经费10060.6亿元,就算上述的6561.1亿元投入全部来自企业,那么企业实际上是从财政性科技经费中拿到3499.5亿元用于企业自身的技术研发投入。[56]也就是说,在财政科研经费中,各类企业实际上拿去了最大的份额。

可是,根据中纪委、监察部的通报,涉案的科研人员均来自高校和科研院所,并没有来自企业的科研人员涉案,似乎企业很干净。但是,从理论上分析,真正可能出问题的、能出大问题的就是企业,这是因为企业的科研经费是天文数字,几乎是高校和科研院所的6倍;管理手段更加行政化,缺乏国家社科基金、自然科学基金等严格的评审机制,更容易成为重灾区。

笔者的看法并非空穴来风。从广东省科技厅腐败窝案一则案例可以看出,企业才是科研腐败领域的重灾区。据《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不完全统计,广东科技行政系统腐败涉案人数已逾50人,其中包括广东省科技厅原“一把手”李某某和广州市科信局原局长谢某某。涉案人员上至“一把手”,下至基层官员,涉案企业既有知名高科技企业和上市公司,也不乏新生小公司,涉及项目扶持资金动辄数十万元、上千万元,且多为广东省内配套扶持项目。

总之,高校与科研院所科研经费数额少、浪费小,即使存在腐败现象,相对于企业来说,腐败程度较为轻微。国家在科研经费领域的反腐败工作重点应该放在企业申请、研究科研项目的过程中,而不应该光盯住高校和科研院所不放。

(四)到底是谁在腐败?是科研人员还是管理人员?是主持人还是参与人

从理论上分析,无论是科研人员还是科研管理人员,无论是课题组主持人还是参与人,都有可能从事科研经费的腐败行为。虽然涉及罪名存在不同,但大体上都可能构成犯罪。问题是,谁最容易腐败?

就科研人员与科研管理人员来说,这个很难界定。科研人员涉及的犯罪主要是在申请环节的诈骗犯罪、行贿犯罪以及在研期间的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个别情况下的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科研管理人员涉及的犯罪主要是各个阶段都可能存在的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哪个最为严重目前尚无数据支持,但应该各有千秋。从目前媒体披露的情况来看,似乎科研人员违法犯罪的情形更多一些,但从理论上说,考虑到企业科研经费领域行政化色彩过重,而企业科研经费总数额遥遥领先于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现实,各级科研管理人员实施针对科研经费的违法犯罪比例至少不会低于科研人员针对科研经费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就课题组负责人与课题组成员来说,理论上均可能涉及犯罪。但是在申请阶段,课题组负责人更容易实施犯罪,一般的课题组成员构成犯罪的可能性较小。但是,如果课题组成员参与造假行为(如明知数据虚假而使用),也可能构成诈骗犯罪。在研阶段,对于课题组经费较少、人员较少,缺乏管理层级的情况,普通的课题组成员构成犯罪的可能性很小,原因是缺乏职务之便以及自主运用经费的权力。但是,如果课题组成员较多,或者经费巨额,管理层级复杂,这里面就存在课题组内部的管理人员问题。例如,子课题组负责人,其与课题组负责人一样,可以构成几乎所有的针对科研经费的违法犯罪。

【注释】

[1]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link?url=pQbO4XZZ6q04UQCg5tO-MlrgNZMHsBMAqATXLuzQzGJiggCtyAUfKWOL2vEMF81CAZE_uitN9EWpXWaFkHpvDq,2017年8月31日访问。

[2]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是指全社会实际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的经费支出,包括实际用于研究与试验发展活动的人员劳务费、原材料费、固定资产购建费、管理费及其他费用支出。

[3]在与纵向科研经费术语相对的科研经费类别中,学术界通常使用横向科研经费术语,而该学者则使用了横向科技活动经费术语,本书认为该术语使用不够准确。如果采取该术语,则会产生以下问题:横向科技活动经费与横向科研经费是什么关系?横向科技活动经费是否包括用于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经费?这很容易产生分歧。从该术语的上下文内容来看,该学者所称的横向科技活动经费实际上就是指横向科研经费,故本书在同一含义上使用。

[4]参见汤贺凤:《高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载《中国集体经济》2011年第7期(下)。

[5]参见于晓娜、王园:《高校横向科研课题经费管理浅谈》,载《长春工业大学学报》2008年第2期。

[6]参见林茜:《文科院校横向课题经费管理探析》,载《管理视野》2013年第6期(下)。

[7]参见刘艳玲:《论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松”、“紧”度》,载《湘潭师范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09年第4期。

[8]例如,北京师范大学只把省部级以上单位使用财政拨款形成的科研经费界定为纵向课题经费,而把省部级以下单位使用财政拨款形成的科研经费、省部级以上单位非使用财政拨款形成的科研经费以及其他来源的科研经费都界定为横向课题经费。即使是中国法学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单位拨款的科研经费,仍被界定为横向科研经费。有的高校把来源于财政拨款的科研经费全部界定为纵向科研经费,而把来源于非财政拨款的科研经费全部界定为横向科研经费。这种差异主要是由于各科研单位对科研经费的管理目标不同而形成的。

[9]参见于志刚:《二元制刑事立法模式引发的司法尴尬》,载《公民与法》2010年第4期。

[10]参见陈娟丽:《中美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比较与启示》,载《中国管理信息化》2015年第19期。

[11]根据国家统计局、科技部、财政部公布的《2014年全国科技经费投入统计公报》显示,2014年全国共投入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13015.6亿元,比上年增加1169.0亿元,增长9.9%。其中,国家财政科学技术支出为6454.5亿元,比上年增加269.6亿元,增长4.4%;按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全时工作量)计算的人均经费支出为35.1万元,比上年增加1.6万元。从研究活动主体看,各类企业经费支出为10060.6亿元,比上年增长10.9%,占总支出的比重为77.3%;政府所辖研究机构经费支出1926.2亿元,比上年增长8.1%,占总支出的比重为14.8%;高等学校经费支出898.1亿元,比上年增长4.8%,占总支出的比重为6.9%。

[12]根据国家统计局、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国防科工局2010年11月22日第二次全国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资源清查主要数据公报(第四号)显示,高等学校的科研经费,按经费来源划分,政府资金262.2亿元,占56.0%;企业资金171.7亿元,占36.7%;国外资金4.8亿元,占1.0%;其他资金29.5亿元,占6.3%。从中可以看出,年度6000多亿元的财政科研经费,高等学校只占有很小一部分,而且全国从事科学研究的高等院校有1354所,如果说高校的科研经费领域腐败严重,确实有失公允。

[13]表1中财政科学技术支出的统计范围为公共财政支出安排的科技项目,因四舍五入原因分组加总不等于合计,下同。

[14]《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http://www.stats.gov.cn/tjsj/zxfb/201602/t20160229_1323991.html,2017年4月28日访问。

[15]2014年GDP初步核实数据。

[16](1)统计范围: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的统计范围为全社会有R&D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具体包括工业企业、政府所辖研究机构、高等学校以及R&D活动相对密集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中从事R&D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2)调查方法: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政府所辖研究机构、高等学校采用全面调查取得,其他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采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及使用第二次全国R&D资源清查资料推算等多种方法取得。参见《2014年全国科技经费投入统计公报》,http://www.stats.gov.cn/tjsj/tjgb/rdpcgb/qgkjjftrtjgb/201511/t20151123_1279545.html,2017年4月28日访问。

[17]http://www.stats.gov.cn/tjsj/tjgb/rdpcgb/qgkjjftrtjgb/201809/t20180929_1625915.html,2019年10月10日访问。

[18]http://www.stats.gov.cn/tjsj/zxfb/201702/t20170228_1467424.html,2018年3月22日访问。

[19]http://www.stats.gov.cn/tjsj/zxfb/201802/t20180228_1585631.html,2018年3月28日访问。

[20]参见李志民:《到底谁在浪费科研经费》,载《中国青年报》2016年1月26日。

[21]高丽华、杨霞情:《汉芯造假谁之过》,http://www.360doc.com/content/17/0503/04/13952163_650486867.shtml,2018年7月1日访问。

[22]http://jjs.nua.edu.cn/2014/0603/c2279a31117/page.htm,2019年10月10日访问。

[23]《学者揭开国家科研经费使用黑幕,曝光六大洗钱方式》,http://www.cnr.cn/news/t20060414_504193987.html,2016年10月1日访问。

[24]http://news.ifeng.com/shendu/dycjrb/detail_2014_02/17/33875839_0.shtml,2019年10月10日访问。

[25]http://news.sina.com.cn/c/sd/2009-04-23/111317672061.shtml,2019年10月11日访问。

[26]http://www.docin.com/p-768903311.html,2017年10月1日访问。

[27]http://finance.eastmoney.com/news/1350,20140217360575467.html,2019年10月11日访问。

[28]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书采用贪污科研经费、挪用科研经费犯罪等表述,主要是考虑到我国对于套取科研经费行为通常按照贪污罪定罪处罚,对于挪用科研经费行为通常按照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的司法现状,并不代表本书赞同上述行为就一定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至于上述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本书将在第二章、第三章详细论述。

[29]http://news.ifeng.com/gundong/detail_2013_10/13/30282479_0.shtml,2019年10月11日访问。

[30]该案虽被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定罪量刑,但笔者认同该罪本质上也是一种贪污罪的观点,因而放在这里一并讨论。

[31]参见严州夫:《不务正业的科研经费》,载《检察风云》2013年第12期。

[32]参见严州夫:《不务正业的科研经费》,载《检察风云》2013年第12期。

[33]http://learning.sohu.com/20131015/n388244564.shtml,2018年12月12日访问。

[34]笔者与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干警交流时该检察官提供的信息。

[35]该记者总结的上述各种方式虽然使用了日常语言,与刑法上规范的犯罪行为方式难以一一对应,但大体上可以将上述各种方式概括为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中的行为方式。

[36]参见李柯勇、李亚楠、陈刚、席敏、叶前:《审计报告上“花样百出”的科研腐败》,载《21世纪报道》2013年第11期。

[37]参见李柯勇、李亚楠、陈刚、席敏、叶前:《审计报告上“花样百出”的科研腐败》,载《21世纪报道》2013年第11期。

[38]从审计出来的事实描述来看,有关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明显存在玩忽职守犯罪的问题,而申报单位则涉嫌诈骗犯罪。参见李柯勇、李亚楠、陈刚、席敏、叶前:《审计报告上“花样百出”的科研腐败》,载《21世纪报道》2013年第11期。

[39]《对话复旦大学李辉:高校如何“拍苍蝇打老虎”》,http://jwch.hbwgydx.com/show.asp?id=2069,2017年4月1日访问。

[40]财政部“政府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改革和创新研究”课题组:《科研管理制度“重创”国家创新力》,http://www.shekebao.com.cn/shekebao/2012skb/bqjj/userobjectlai6370.html,2017年12月1日访问。

[41]樊洪业:《科研作伪行为及其辨识与防范》,载《自然辩证法通讯》1994年第1期。

[42]张九庆:《科研越轨行为的界定与表现形式》,载《企业技术开发》2003年第2期。

[43]张九庆:《科研越轨行为的界定与表现形式》,载《企业技术开发》2003年第2期。

[44]潘晴燕:《论科研不端行为及其防范路径探究》,复旦大学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第21页。

[45]陈琳琳:《科研不端行为的刑法规制》,载《山东科技大学学报》2011年第4期。

[46]陈琳琳:《科研不端行为的刑法规制》,载《山东科技大学学报》2011年第4期。

[47]徐英军:《论科研失范行为的犯罪化》,载《科技政策与管理》2007年第11期。

[48]胡志斌、刘紫良、孙超:《学术不端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载《学术界》2011年第10期。

[49]西安交通大学明确认定李某某存在严重学术不端行为,决定取消其教授职务,并解除其教师聘用合同。

[50]黄琪:《“危险”的科研经费》,http://www.instrument.com.cn/news/20130923/109864.shtml,2016年12月18日访问。

[51]例如,刘武俊在《“桃色新闻”曝科研经费监管之失》(载《法制日报》2011年7月16日第7版)中这样描述:这真是一桩“桃色新闻”引发的科研经费问题。“近年来,在科教兴国的背景下,国家逐年加大了对科研的经费投入。然而,庞大的科研经费往往并没有转化成真正的生产力,一个几百万的科研项目最后只换来一两篇垃圾论文的情况并非偶发。科研经费甚至成了部分专家教授的私有福利。科研经费监管不力、使用不透明、缺乏审计等问题相当突出。”吴之如在《9.4亿科研经费花哪说不清》(载《财政监督》2013年第24期)一文中指出,“科研经费无论多少,都是人民的血汗,任何人没有不加珍惜而随意糟蹋的权利。让每一笔经费都在科研工作中发挥其应有的效用,而不致被侵占、浪费和挥霍,应当是所有科研人员的必尽职责。而且,也只有这么做了,才能确保领导公仆们‘拒腐蚀,永不沾’,立于科研工作的不败之地,推进科学进步,不断地为国家为民族为人民立新功劳”。这类泛泛而谈的批评声音几乎占据我国媒体的主流。

[52]“于相关的监管部门而言,既然媒体都已经曝光了那么多的染指科研经费之‘歪招’,为何从源头上的预防措施依旧那么无力而空洞?科研专项经费都是纳税人的辛苦钱,作为监管者,该如何切实有效地负起监督之责,恐怕不是缺乏办法,而是缺少决心而已。如此‘暧昧’的监管之道,恐怕会姑息出更加令人震惊的染指科研经费的猖狂升级版。”这类具有特色的行文风格出现在《法制日报》上,可见媒体对科研经费违法犯罪行为之愤怒!参见吴杭民:《暧昧监管令染指科研经费升级》,载《法制日报》2013年7月30日第7版。

[53]王多:《“学术原罪”是块遮羞布》,载《解放日报》2014年2月13日第11版。

[54]《全国万亿科研经费60%用于开会出差?官方辟谣:会议差旅费仅占10%》,http://www.guancha.cn/Education/2016_01_07_347226.shtml,2018年6月1日访问。记者从科技部科技经费监管服务中心提供的近三年来科技部支出的主要科技计划支出结构表格中看到,支出最大的是材料费,占比接近总支出的30%。而会议费和差旅费两项的总和一般不超过总支出的10%。“根据我们的统计,2012—2014年度在原‘863’、‘973’、‘科技支撑计划’三大国家科技计划在研项目支出情况中,名列前三位的分别是材料费、设备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科技部科技经费监管服务中心李宝智处长表示,以科技支撑计划为例,在预算科目中材料费居首位,占总支出的28.10%;紧随其后的是设备费支出,占比为15.31%;测试化验加工费排名第三,占比为13.07%。而备受社会关注的会议费占比仅为2.82%:差旅费占比为8.53%。

[55]转引自梁根林:《刑事政策视野中的安乐死出罪机制》,载《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3年第4期。

[56]李志民:《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到底谁在浪费科研经费》,载《社科学术圈》2016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