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取挪用科研经费案件的刑事责任追究过程
从理论上说,套取挪用科研经费案件应早已有之。但是,套取挪用科研经费案件真正进入公众视野,则是最近十来年的事情。根据笔者查询到的资料,江苏省农科院杜某贪污案应是被媒体公开报道的第一例贪污科研经费案件。[1]但该案涉案金额不大,当时科研领域相对封闭、网络传播不够发达,案发后并没有引起广泛关注。
2010年前后,随着网络传播的发达、审计力度的加大,套取挪用科研经费案件开始逐渐浮出水面并引发社会广泛、持续的关注。其中比较典型的案件就是2014年10月10日中央纪委网站公布的中国工程院院士李某等七名教授弄虚作假套取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2500多万元的案件(以下简称“七教授案”)。[2]这些案件之所以引起轰动,在笔者看来,有以下几个原因:其一,涉案金额巨大,有的高达千万元。其二,涉案人员均是知名教授,有的还是院士或者候选院士。其三,部分案件具有网络炒作价值,如“候选院士包养情妇案”、“报销单程火车票1500张案”等。经过媒体的渲染,学术界套取科研经费的“那些事”(套取手段、金额、用途等)被彻底扒出来,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开始饱受质疑和压力,科研人员也迅速被污名化。针对审计出来的问题,司法机关迅速跟进,一批科研人员被以贪污罪定罪处罚。[3]
“七教授案”以后,套取挪用科研经费案件刑事责任追究进入相对的沉寂期,仅有个别科研人员因套取科研经费而被查处。形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可能是:其一,2014年以后,有关单位加强了经费管理,科研人员不敢“顶风作案”,明显的、大规模的套取挪用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其二,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存在重大弊端,追究情节一般的套取挪用科研经费案件的刑事责任不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缺乏合理性,[4]也难以获得社会公众的广泛认同。其三,即使有关机关认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案件定性存在重大争议,影响了司法机关的追责进程。其四,有关机关开始反思追究套取挪用科研经费案件刑事责任的负面影响。[5]其五,部分引人关注的大案要案,如中科院院士李某套取科研经费案件刑事处理的停滞,迫使司法机关放慢了追责步伐。
然而,相对的沉寂既可能是前一轮追责风暴的终结,也可能是新一轮追责风暴的前奏。因而,暂时的沉寂并不意味着刑事责任追究过程的结束,涉案科研人员是否继续被刑事追责仍悬而未决,刑事追责中的疑难问题仍需要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