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套取科研经费案件刑事责任的追究问题
美国套取科研经费案件刑事责任的追究问题以贝内特贪污科研经费案为典型,因此本书以该案的刑事追究过程加以说明。
(一)案情简介
美国卫生和公共服务部监察长、联邦调查局、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National Institutes of Health)和美国检察官办公室等的调查证实,西北大学教授贝内特作为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研究项目的首席研究员,于2003年1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期间,通过西北大学向联邦政府提交虚假的支付凭证所获得的联邦政府资助,为他的朋友和家人提供专业咨询服务,通过签订分包合同报销食品、酒店、差旅费和其他费用。据称,西北大学允许其研究人员贝内特在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的研究资助项目中提交虚假的资料以报销费用。[23]
2013年1月,美国联邦调查局以造假核销研究经费的罪名起诉查尔斯·贝内特,指控其曾在2003年至2010年间,用从联邦政府申请到的癌症研究经费来支付自己、家人和朋友的旅行费用,还聘请“不合格”的朋友和亲戚担任研究顾问。后来,贝内特同意向联邦地区法院缴纳47.5万美元的个人罚款来达成和解,同时西北大学向联邦政府赔偿293万美元。西北大学同意在14个工作日内支付和解金,但其发言人不承认其在此次案件中的责任。[24]和解协议签署后,联邦调查局取消了对西北大学向国家卫生研究院提交虚假申报的指控(这些指控包括西北大学资助的贝内特博士的研究项目中所产生的费用,这些项目涉及药物不良、多发性骨髓瘤药物、一种名为血栓的血小板减少性血液障碍,以及癌症患者的护理质量等)。
从使用的罪名来看,美国联邦调查局指控贝内特的罪名大体上相当于我国的诈骗罪。在美国刑法中,诈骗罪(false pretenses)的全称是“以欺诈的方式获取财物罪”。美国学者毕肖普(Bishop)曾经对诈骗罪的含义作过这样的解释,他说:凡是为了骗取财物,把明知是虚假的事实当作真实事实告诉他人,使他人相信虚假事实,并据此将财物交给行为人的,都构成这个罪。不难看出,毕肖普对诈骗罪结构的描述与大陆法系刑法理论把诈骗罪概括为“被告人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陷于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交付财物”的基本要素是一致的。现在,美国刑法理论一般把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划分为四个基本要素,除了上述三个客观要素外,再加上一个主观要素,即明知是虚假事实并且具有欺骗被害人的意图。[25]贝内特的行为符合上述诈骗罪的四个构成要素。因此,联邦调查局以诈骗罪指控贝内特并无不妥。
在美国,诈骗犯罪的犯罪主体并无特殊要求,也不因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而加重或减轻处罚,科研人员的身份对联邦调查局的欺诈指控并没有实质性的影响。因此,在美国理论界与司法界并没有关于贝内特身份性质的争议。
(二)独特的结案方式——和解协议
美国采用和解这种特有的程序来解决贝内特侵吞科研经费的行为。和解(即诉辩交易)是美国特有的刑事程序。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称“辩诉交易是指在刑事被告人就较轻的罪名或者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几项作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的某种让步,通常是获得较轻的判决或者是撤销其他指控的情况下,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辩诉双方达成协议之后,法院便不再对该案件进行实质性审判,而仅在形式上确认双方协议的内容。只有当法院认为辩诉交易的内容违反了正义和公正的原则时,才可以拒绝接受双方辩诉交易的协议。但是,该种情形在司法实践中极为罕见。在通常情况下,法官对控方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承诺也会给予充分尊重。诉辩交易在美国理论界与法律实务界历经了若干年的废除与存留之争,最终在美国刑事诉讼程序中站稳脚跟,在美国特有的大环境中,诉辩交易制度的存在有其合理性,它已经被设定为无须审判而结束案件的“快速通道”。
根据美国伊利诺伊北部地方法院作出的第09C1943号和解协议书,此协议排除了美国卫生和公众服务机构针对贝内特以及西北大学采取的任何执法行动:(1)任何刑事责任;(2)除本协议明确规定外,任何其他行政责任,包括联邦政府的中止和剥夺权利的行为;(3)任何对有缺陷或缺陷产品或服务的明示或默示索赔的责任,包括货物和服务的质量……[26]由此可见,和解协议解决了贝内特以及西北大学虚假报销科研经费的行为,但是由此行为带来的其他责任要通过其他方式去承担,或赔偿损失或消除影响或承担义务。
(三)相关部门对该案发表的意见
伊利诺伊州北部地区联邦检察官加里·S.夏皮罗(Gary S.Shapiro)说:“此次和解,再加上大学内部人士举报欺诈的意愿,应该有助于阻止经费滥用这种不当行为,但如果这样做不足以达到禁止的效果,联邦政府的各位资助者应该明确知道,我们将积极寻求所有可用的法律惩罚措施。”由此可见,和解协议的效力不仅体现在惩罚上,还体现在对以后行为的规制上,这也正体现了美国在科研人员的管理以及科研经费的使用上,重在事前预防的制度,而不重在事后的处罚。
美国联邦调查局(FBI)芝加哥办公室的特别负责人科里·B.纳尔逊(Cory B.Nelson)说:“FBI对欺诈指控进行了认真的处理,特别是那些内部人士的指控,这些人经常处于最清晰的位置,能够最早发现违法行为。”[27]该说法表明了执法机关对于科研经费案件的认真、积极的处理态度。
作为科研经费的资助者和监管者,美国卫生与公共服务部特别负责人、芝加哥地区监察办公室主任拉蒙特·普格珊说:“研究人员使用联邦政府拨款支付私人旅行、酒店和餐费,并雇用不合格的朋友和亲戚当‘顾问’的行为,违反了公众的信任,资金管理不善或不当支出是不可接受的,是不能容忍的。监察办公室(Office of Inspector General,OIG)将继续努力调查有关这一性质的指控,以确保纳税人的钱得到适当的利用。”该表态表明了资助者和监管者对于套取科研经费行为在内的所有科研经费违法行为绝不姑息的态度。
综合以上在套取科研经费案件办理中不同环节的官方态度,可以发现,美国对于这类违法犯罪案件,监管机构的态度是毫不姑息、绝不容忍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而具体的办案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则坚持了类似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做法,对于套取科研经费案件的刑事处理做到了“高举轻放”,对于数额巨大的套取科研经费案件仅仅以刑事和解协议结案。
(四)刑事处理结果对贝内特本人的影响
法院审理后决定以贝内特支付47.5万美元的和解金来结案。该交易是基于对贝内特财务状况的分析作出的,这样可以最大可能地避免拖延,以及长时间诉讼带来的不方便、不确定性,更重要的是可以节省诸多的人力、财力、物力成本。根据和解协议,贝内特在12月1日之前支付了47.5万美元。
此案判决生效后,贝内特教授被西北大学辞退,现任职于南卡罗来纳大学药学院药物安全中心,担任该中心的主任兼教授。“此次案件以及和解协议的内容并没有阻止贝内特教授在未来获得资助”,麦格克说。贝内特继续他的工作,包括最近发表在《新英格兰医学杂志》上的重要出版物,以及发表在《临床肿瘤学杂志》上的一篇文章。贝内特继续他在南卡罗来纳大学的工作。“从来没有任何迹象表明贝内特博士的科学研究有缺陷或不健全。”贝内特的支持者说他的工作是一流的。[28]
综上所述,贝内特教授并没有因为套取科研经费案件而停止他的科研活动,美国联邦政府也没有禁止他继续申请科研经费和担任教职。可以说案件对贝内特的影响仅仅是阶段性的,而不是终身性的,联邦政府以及国民看到了贝内特滥用了科研经费,违反了公众的信任,同时也看到了贝内特在肿瘤界以及药物学界的特殊贡献与价值,从而没有“赶尽杀绝”,而是“给出路”,让其继续为社会作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