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财产的基本理论

一、公共财产的基本理论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或政策对公共财产的规定始终是以所有制形式为依据的。这首先表现在宪法第12条的规定上。该条虽未规定公共财产的含义,但不难看出,宪法规定的“公共财产”就是指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现行刑法第91条对公共财产的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其认定的依据仍然是所有制标准。根据刑法的规定,贪污罪的对象包括三种:(1)公共财物;(2)国内外公务活动中接受的应当交公的礼物;(3)其中含有公共财产成分的混合制经济组织的财物。与本书研究内容相关的是公共财产的认定问题。

对于什么是公共财产,刑法第91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一)国有财产;(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公共财产是与私人财产相对应的概念。刑法第9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指下列财产:(一)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二)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三)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四)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

综合以上规定,作为刑法第382条贪污罪犯罪对象的“公共财物”具体包括:

(1)国有财物。这是指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的财物。作为贪污罪对象的“国有财物”必须是所有权明了的国有财物,具体可以包括国家财政收入,国有公司、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财政投入、拨款或产生的收入等。

对于什么是国有财物,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规定。财政部通过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3条对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做了界定:“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通常认为,国有资产与国有财物含义一致,都是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并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其他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资产的认定,可以参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予以确定。

(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物。从宪法的规定和刑法第91条的修改渊源分析,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物就是指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组织的财物,其所有权主体是特定的劳动群众集体。这里的劳动群众集体包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自治组织、街道居民委员会等特定的集体。具体认定仍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89年11月6日颁布的《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关于“集体经济组织”的解释执行。由于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不再是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在集体经济组织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才可能构成贪污罪。

(3)用于扶贫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物。这类财物在认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其财产来源是社会捐助、赞助或为特定公益事业设立的专项基金。二是财物用途为社会公益事业。三是财物权属归公益事业机构。捐助给公益事业机构的款项是无偿赞助,权属归公益事业机构,这与国家财政直接设立的由相应国家行政机关管理的某些基金不同,后者是“国有财物”。

(4)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物。这种财物本身是私人所有的,由于处于国有、集体单位或人民团体管理、使用、运输中,其损毁灭失风险转移给国有、集体单位或人民团体,因而以公共财物论。在具体认定这类财物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管理、使用、运输私人财物的单位性质必须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这里所讲的国有公司、企业和集体企业,从逻辑上讲其权利主体必须是国家、集体,不包括含有私有成分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二是这些财产是通过合法途径而处于上述单位管理、使用、运输中的,合法途径的具体形式可以不问,但必须是已经形成风险转移的民事关系,如果是共担风险或风险自负,这种私人财物不应以公共财物论。三是究竟以“公共财物”的哪一类论,取决于管理、使用、运输单位的性质。由国家机关和国有公司、企业管理、使用、运输即以国有财物论;由集体企业管理、使用、运输则以集体财物论。[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