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分析
当消费者认为在交易过程中遭受欺诈时,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三倍惩罚性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王蓉认为怡景酒店宣传页面上的宣传照与实际情况不符,构成欺诈,故诉至法院主张三倍惩罚性赔偿。
那么,欺诈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呢?构成欺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1)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2)欺诈人实施了欺诈行为。(3)被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4)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
很多人会疑惑,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会与他人签订一系列合同,难免会出现相对方履行不能的情况。相对方履行不能,是欺诈还是违约呢?实际上在交易过程中,不论是欺诈还是违约,都将对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欺诈与违约有着严格的区别。违约是指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违反双方约定的行为。具体分析,欺诈与违约的区别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https://www.daowen.com)
第一,在主观方面,欺诈方具有欺诈的故意,而违约方在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第二,在客观方面,欺诈和违约都是一种民事违法行为,但两者有着严格的区别,欺诈方实施的行为是直接对民事法律强制或禁止性规定的违反;违约行为是直接对具有民事法律效力的有效合同的违反。欺诈的行为包括作为的欺诈行为和不作为的欺诈行为。但不作为的欺诈行为应严格界定:一是具有法定的说明义务,而不向对方说明;二是不履行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说明义务,如产品的使用方法、性能、隐蔽瑕疵等重要情况。在客观方面,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必须是违反了双方的约定。此外,二者还存在主体、客体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不同。
与本案相结合,根本的问题在于:第一,主观上是否有欺诈的故意;第二,客观上是否如实告知真实情况。因为合同欺诈和违约(实际违约)是在同一行为的不同阶段对不同义务的违反,前者是在合同的订立阶段对诚信义务(具体表现为某些法定义务)的违反,目的是促成合同的订立;后者是在合同订立之后,对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违反。而且,由于欺诈行为的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只能是故意的,故欺诈行为的认定标准要严格狭小;违约则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只要有违约行为,即构成违约。
本案中,怡景酒店提供的酒店客房明显是违反约定的。所以,只要认定怡景酒店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即可。怡景酒店在合同订立时所负有的告知义务包括酒店设施的情况、周围环境的情况、房型价格以及各种房型内的情况等,以使消费者对此有充分的、真正的了解。那么怡景酒店在主观上是否有欺诈的故意呢?很明显怡景酒店之所以将本不属于酒店所有的健身娱乐设施制作成宣传照放在宣传页面上进行宣传,就是为了让消费者看到这些宣传照片后误以为这些均为酒店的配套设施,并且预订入住,进而能够扩大酒店的营业收入。据此,我们能够推定酒店在主观上具有欺诈的故意。尽管怡景公司辩称所有的配套设施均在酒店的周围,入住酒店的旅客均可享用,但是其在宣传页面上的介绍均冠以“怡景酒店”的头衔,足以让消费者认为这些配套设施均为酒店所有,在酒店内即可享用。综合上述情况,王蓉因怡景酒店的虚假宣传照而误以为酒店拥有相关的配套设施,进而预订了怡景酒店的客房,可以认定怡景酒店的行为构成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