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拓展

知识拓展

通过上文的案例学习,大家对于违约行为与欺诈行为有了一个初步的认识。其实构成违约责任的情形众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也呈现多样化的特点。另外,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中的损害赔偿以补偿性为原则,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则以惩罚为目的,两者有什么联系和区别呢?为了帮助大家系统学习,让我们一起来拓展相关知识。

(一)违约责任的特点及主要形式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合同一旦生效,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拘束力,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严格地履行合同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均需承担违约责任。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具有如下特点:第一,违约责任以合同的有效为前提;第二,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第三,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只能在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第四,违约责任主要具有补偿性,与惩罚性赔偿不同。

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种:第一,实际履行。作为一种违约后的补救方式,实际履行是指在一方违反合同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依据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实际履行的适用需具有以下几个条件:一是违约行为的存在;二是非违约方须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继续履行的请求;三是须依据法律和合同的性质能够履行;四是实际履行在事实上是可能的,在经济上是合理的。第二,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和依据合同的规定应承担的赔偿损失的责任。第三,支付违约金。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发生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

(二)损害赔偿与惩罚性赔偿(https://www.daowen.com)

损害赔偿是债务人因不履行合同债务所承担的责任。原则上,损害赔偿原则仅具有补偿性而不具有惩罚性,从等价交换原则出发,损害赔偿的范围是因违约遭受的全部损害。其主要目的在于弥补或填补债权人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害后果。惩罚性赔偿,是指由法院判令加害人支付给受害人的超过其财产损失范围的一种金钱赔偿。其适用的主要目的在于惩罚不法行为人,制止不法行为的发生,抚慰受害人心理上的痛苦。

在特殊情况下,为保护特定法益,在合同法律规定中采用惩罚性赔偿,作为损害赔偿的例外。在美国法中,惩罚性损害赔偿主要适用于被告具有暴力、滥用权利、恶意、欺诈等行为的案件,一般主要用于侵权案件中。在我国,为了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为最大限度保障消费者的生命与健康,保证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以上条款的损害赔偿超过了受害者实际遭受的财产损失,属于惩罚性赔偿。

(三)机票超售的法律责任问题

【案例】上海一对小夫妻想利用休假出国度蜜月,于是在起航航空公司官网购买了两周后飞往欧洲的机票,并对15天的欧洲之旅作出了完美的安排。然而等他们赶到机场时,却被起航航空公司告知因机票售罄,不能登机。两人在航站楼里耽误了一天,第二天才坐上飞机,整个行程也被打乱。事后,夫妻俩以起航航空公司隐瞒真实情况,超售机票,构成欺诈为由,要求起航航空公司承担责任。起航航空公司以超售系行业惯例为答辩理由。法院经审理认定,起航航空公司没有欺诈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构成欺诈。但起航航空公司未尽告知义务,客观上造成两原告延误一天的旅游行程而产生相关利益损失,综合考虑相关情况,起航航空公司应向两原告赔偿人民币3369元。

机票超售不属于欺诈行为,无法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三倍赔偿原则,应为合同纠纷,机票销售者应履行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支付乘客合理损失,实务中支持的损失内容为酒店损失、交通费损失,不支持休假补偿,书面赔礼道歉也无法律依据。参考的损失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乘客延长候机、另行安排出行承受的舟车劳顿、经济支出以及航空公司因超售增加的客源收益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