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案情回顾

王阳是某网络公司职员,经常会有紧急事项需乘飞机出差。2018年9月11日19时11分,王阳通过翱翔公司经营的“翱翔网”手机客户端预订了一张大连到上海的机票,票价890元,19时12分票款支付成功。“翱翔网”随即短信提示“已出票:订单HO3718大连周水子机场—上海浦东机场T1,9月11日19︰50—9月11日21︰45 Wang Yang,票号:781-2892887197共享航班,实际乘坐MU5626,请至少提前2小时到东航柜台值机。”王阳办理值机手续时,被机场告知已于19时10分关闭值机。得知这一消息后,王阳立刻拨打了翱翔网的客服电话,多次拨打后被告知已出票不能退票。着急赶往上海的王阳,直接新买了1张大连—上海的机票出发。在后续多次与翱翔网的沟通中,王阳均未得到满意的答复。于是,王阳将翱翔公司起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王阳提出以下三点诉讼请求:1.翱翔公司返还王阳支付的消费款项890元;2.翱翔公司向王阳支付三倍赔偿金267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翱翔公司承担。

王阳认为翱翔公司在关闭值机后没有及时下架过期机票并且提示出票完成,误导用户完成购买和支付,属于欺诈行为。在王阳向东方航空公司热线咨询的录音中,客服人员强调了关闭值机后出票是不正常的,并表示关闭值机时间是对外公布的重要信息,是公开透明的。

翱翔公司不同意王阳的诉讼请求,提出了以下几点抗辩意见:第一,王阳预订的机票属临近起飞时间的航班(距离航班起飞时间不足1小时),因国内每个机场停止办理值机的时间各异,即使是同一个机场,不同日期也可能会有调整,考虑到部分用户有购买临近航班的需求,所以翱翔网不会禁止商户投放此类客票,但是在预订过程中会通过显著方式在显著位置连续三次进行提示。第二,就涉案订单,翱翔网多次对王阳进行提示,第一次为19︰08︰06时刻点击航班搜索结果页,页面提示先确认可值机再预订;第二次为19︰08︰40时刻进入代理商报价页,会再次相应提示;第三次为19︰11︰09时刻进入订单填写页面,最后一次进行提示。第三,翱翔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翱翔网在王阳预订机票过程中尽到了必要的显著提示义务,王阳理应按照提示内容先到值机柜台核实确认可以值机后再进行预订,现因其忽略页面提示自愿冒险,则需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https://www.daowen.com)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涉案机票预订业务为翱翔网自营,翱翔公司作为平台经营者应当承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翱翔公司在涉案航班关闭值机后继续向王阳提供该航班机票预订服务,明显超出了该项服务的有效期限,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王阳要求翱翔公司退还其购票款89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王阳要求翱翔公司按照票价金额支付三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翱翔公司所提供的服务虽然存在严重瑕疵,但从其对邻近起飞时间的机票进行了弹窗提示并由用户勾选的行为来看,翱翔公司对其提供的购票服务并无欺诈的故意。对于王阳关于翱翔公司构成欺诈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对王阳要求翱翔公司按照票价金额支付三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