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案情回顾

小王是资深的游戏玩家。湖南S公司为“无忧玩”手游平台和网络游戏“秦剑”的运营商。小王于2017年3月下载注册湖南S公司“秦剑”游戏,该游戏的虚拟货币为“元宝”,1元人民币可购买10个元宝。小王使用元宝进行游戏并购买游戏中的虚拟装备练级,并在该游戏玩家中排名第一。

2017年8月,湖南S公司在涉案手游平台发布《关服公告》称“秦剑”游戏将停服,自公告之日起至正式关服期间,玩家可正常登录游戏,游戏于2017年8月26日暂时关闭充值接口,于2017年8月31日关闭服务器,同时关闭其相应链接;相关补偿方案要求玩家联系客服获取。之后,湖南S公司又再次发布《关服公告》称“秦剑”游戏将于2017年9月21日关闭服务器,同时关闭其相应链接。2017年9月5日,湖南S公司发布《关于粉丝迁移至本公众号的说明》称“无忧玩”手游平台的账号主体由湖南S公司变更为江西S公司。2017年9月21日,江西S公司关闭涉案游戏服务器。当时小王尚有61个元宝未使用完毕。自2017年3月起至2018年9月20日止,小王向游戏账号充值共计人民币94238元,其中小王2017年9月20日的充值金额为人民币8元。

湖南S公司、江西S公司自认“秦剑”游戏关服转游补偿方案为:1.充值档位为100元至1000元的,按充值返还10%,开服第一天额外赠送至尊会员加980元宝或1000元宝的,根据游戏内实际档位;2.充值档位为1001元至5000元的,按充值返还20%,每天最高返500元,返完为止,开服第一天额外赠送至尊会员加980元宝或1000元宝的,根据游戏内实际档位;3.充值档位为5000元以上的,按充值返还20%,每天最高返500元,返完为止,开服第一天额外赠送至尊会员加980元宝或1000元宝的,根据游戏内实际档位;充值返利:100%返利,返利总额度为原游戏充值金额的20%。上述转游补偿只限定一个玩家一个账号给予一次转游补偿机会,必须是玩家原游戏的充值账号才能给予转游补偿,补偿元宝为非绑定元宝,不带VIP经验。小王不认同湖南S公司与江西S公司的补偿方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湖南S公司、江西S公司返还全部充值费用并赔偿各项损失。[2]

小王认为,自己的充值金额兑换成元宝购买了相应的装备,其价值就体现在了装备价值上,关服时尚未使用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及尚未失效的游戏服务,应当按用户购买时的比例,以法定货币退还用户或者以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进行退还。小王认为,被告两S公司已根本违约,其应当依法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S公司经营游戏平台,自己在平台充值,双方即形成合同关系。S公司有义务保证自己花费法定货币购买的装备产品在其平台上正常使用。S公司单方面以通知形式关闭服务器,是明显的根本违约行为,在继续履行不能且无任何补救措施的情况下,应承担赔偿责任。(https://www.daowen.com)

湖南S公司、江西S公司辩称,双方构成网络服务合同,S公司已为用户小王提供了相应的服务。小王充值消费,S公司提供网络游戏服务,小王在游戏过程中享受到精神上的愉悦,该部分合同已履行完毕,故小王无权要求S公司返还充值消费的款项。玩家通过将法定货币转化为游戏中的虚拟货币元宝,再用元宝购买所需的装备,装备不属于游戏中的虚拟货币,且双方均认可关服时有61个元宝未使用完毕。S公司认为,“尚未失效的游戏服务”是指在固定的期限内享有与他人不同的服务,现不存在尚未失效的游戏服务,小王主张将所有购买的装备认定为“尚未失效的游戏服务”,这与现实游戏环境明显脱离。首先,本案属于服务合同,用户体验了游戏的快乐,这属于无形的价值。其次,用户主张游戏一旦关闭,所有装备被认定为“尚未失效的游戏服务”,忽视了运营商提供的服务,违背市场交易规则,且严重违反公平原则。

一审法院对小王主张的虚拟装备种类、数量及相对应的元宝数量予以确认。网络游戏运营期间,小王的充值金额已兑换成元宝用于游戏和购买虚拟装备,小王接受了游戏经营者提供的游戏服务,享受了游戏的乐趣,故对小王要求返还全部充值金额的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但小王剩余的元宝系其充值所获,关服后,网络游戏用户尚未使用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应当按用户购买时的比例,以法定货币退还用户或以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进行退换。因小王自认于2017年9月20日充值人民币8元,故对小王剩余的61个元宝,应参照充值购买元宝比例,由江西S公司退还小王人民币6.1元。涉案网络游戏中,小王通过支付一定的费用或占用一定的游戏时间练级获得虚拟装备等虚拟财产。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是以数据形式存在于特定的电子虚拟空间中的一种模拟财产的电磁记录,在一定的游戏环境和技术条件下,其可能具有经济价值,但该价值仅限于满足游戏用户对某些游戏功能的需求,不能直接等同于法定货币的价值。一般情况下,一款网络游戏终止或者用户注销时,虚拟财产即消灭,小王创建的账号、角色及获得的虚拟装备就不再具有经济利益,故对小王关于湖南S公司、江西S公司应将虚拟装备对应的“元宝”兑换人民币1809862元且该金额为其实际损失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对于小王剩余的61个元宝,应参照充值购买元宝比例,由S公司退还小王人民币6.1元,对于小王提出的由S公司按照官网商城价值赔付1809862元的主张,不予支持。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下面将从消费者是否有权主张将未使用的游戏虚拟货币以现金方式退还以及要求游戏商家按照网络游戏中装备、道具的官方商城价值赔付进行相关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