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分析

法理分析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一)如何认定网络经营者的行为构成欺诈;(二)电商平台的民事责任承担。

(一)如何认定网络经营者的行为构成欺诈

本案涉及网络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欺诈行为的认定问题。

2014年3月,随着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颁布与实施,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了更为完整的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既然赔偿的前提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那么本案中,被告广州时代公司欺诈行为该如何认定?从学理方面分析,欺诈的构成要件有四个:1.一方故意告知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实事实。2.对方因一方的欺诈陷入错误认识。3.对方因错误认识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4.欺诈具有不正当性。

本案中,被告广州时代公司主张涉案产品为NYNY品牌,在涉案产品的宣传图片上都标示了“NYNY”字样,并提交了“NYNY”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明、授权书等,以证明其没有欺诈行为。但是,被告广州时代公司所售涉案产品在店铺宣传的产品名称及产品上,都使用了“MDNS”字样,且该产品未依法标注厂名、厂址等信息,足以使消费者认为其即MDNS品牌,属于故意告知虚假事实,并因此以为涉案产品为MDNS品牌,陷入错误的品牌认识,并因错误认识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购买了帽子,广州时代公司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严重误导了消费者即原告邹雷,构成对原告邹雷的欺诈。因此,法院对被告广州时代公司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广州时代公司应退还原告邹雷购物款91.48元,并依法赔偿原告邹雷500元。

(二)电商平台的民事责任承担(https://www.daowen.com)

《电子商务法》于2019年1月1日起生效。《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商平台如果未能对消费者履行人身安全保障义务,或者未能在电子商务争议处理中妥善履行提供原始合同或资料的义务,将产生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在电商平台存在过错的特定情况下,还应当与平台内经营者或者知识产权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的三种情形如下:

情形一:电商平台明知或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安全保障要求或者平台内经营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情形二:电商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而未采取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情形三:电商平台接到知识产权权利人发出的侵权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从上述规定可知,电商平台承担连带责任,应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电商平台知道或应当知道相关情况,即主观上具有一定过错;二是未采取必要措施,即客观上对相关情况采取放任态度

本案中,第一,涉案商品由广州时代公司销售,津西公司本身并不参与实际买卖双方中任何一方的交易,仅为入驻平台的各销售商提供互联网展示平台。第二,津西公司已履行了平台经营者对入驻商家经营主体身份的审核义务。平台并未参与制作、编辑或者给予推荐,而是按照一般操作规则对商品经营者提供的信息进行技术性的数据处理。第三,津西公司不存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卖家利用网络交易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在网页中对其商品的说明与描述系卖家的独立商业行为,津西公司并未参与相关信息的制作及发布过程,对此并不知情也无过错。根据原告邹雷提交的证据,“入选‘十款吸汗不闷热的男女通用渔夫帽’”出现在商品页面,原告邹雷无法证明该信息系由津西公司制作,也无法证明津西公司对涉案商品进行了推荐,属于举证不能。因此,原告邹雷对津西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均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