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分析
本案中主要有两个法律问题:(一)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问题;(二)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时间的问题。
(一)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是指买卖合同生效后,合同履行完毕前,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使标的物毁损或灭失时,应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价金风险的问题。
我们要从以下三个因素来理解这个概念:第一,时间因素: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要发生在合同生效之后,消灭之前。所以,若买卖合同无效、不成立,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问题就不属于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问题。第二,原因因素: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主要是指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第三人的原因毁损、灭失。如果合同当事人对标的物毁损、灭失具有过错,应按违约责任或侵权处理,不再属于买卖合同风险负担问题。第三,标的物因素:1.无论买卖的标的物是种类物还是特定物,买卖合同均存在风险负担的问题。2.只有特定物的买卖才存在风险负担转移的问题,种类物买卖虽有风险负担的问题,但不存在风险负担转移的问题,换言之,只要买卖的标的物仍为种类物,尚未特定化,买受人就不可能承担风险,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不可能移转给买受人。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原第十四条(现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司法解释明确说明了买卖合同种类物的风险负担规则。
什么是“风险负担”呢?在买卖合同中,“风险”不是指由于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造成的损失,而是由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如火灾、沉船、变质、碰撞、受潮、渗漏、破碎、受热、发霉、盗窃等。因此,“风险负担”是指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事由而遭受的各种意外损失由谁来承担。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现已失效,相关规定见《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https://www.daowen.com)
本案中,第一,从时间因素来看:苏虹和桑诺公司双方之间建立了网络购物合同关系,属于买卖合同关系下的一种合同,且形式和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不是无效的、不成立的合同。且该网络购物合同的标的物(即马桶)毁损、灭失发生在合同生效之后、消灭之前,在买卖合同风险负担的时间范围内。第二,从原因因素来看: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概率较小、大概率可能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毁损、灭失。因此,该网络购物合同的标的物(即马桶)毁损、灭失“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因此不适用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属于买卖合同风险负担的原因范围。第三,从标的物因素来看:该网络购物合同的标的物(即马桶)是一件具体的商品,属于特定物,不属于种类物,因此,属于买卖合同风险负担的标的物范围。第四,苏虹和桑诺公司之间未约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法律也没有另有规定。因此,苏虹购买的马桶,在完成交付以后,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即转移给苏虹承担,苏虹不能以马桶破损为由,向桑诺公司主张赔偿,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苏虹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时间的问题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现已失效,相关规定见《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的规定,买卖合同风险负担的原则采取“交付主义”。“交付”的含义,是买卖的标的物占有的移转。在网络购物合同中,标的物的交付,大部分采取的都是快递物流的方式,那么,采取快递物流的方式邮寄的商品,什么时候视为完成了商品的交付呢?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合同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本案中,苏虹与桑诺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的标的为交付马桶,并采用快递物流的方式交付,苏虹签收收货单时即视为完成了涉案马桶的交付,涉案马桶的毁损、灭失风险即转移给苏虹承担。并且,苏虹在桑诺公司多次提醒其在签收收货单时一定要开箱验货的情况下,未履行及时查验义务即签收涉案马桶,苏虹主观上具有明显过错,对于苏虹主张签收并不能证明涉案马桶完好的意见,法院不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