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拓展
在促销季,商家会设置各种优惠活动。买家可能得到实惠,但与此同时,由优惠规则引发的纠纷也层出不穷。且看以下案例。
(一)使用优惠券购买后卖家未发货,被判赔偿买家损失
王男在被告经营的网上商城店铺“男人装”购买了男装一件,因使用满299元减200元的优惠券,以及店铺满减等其他优惠,王男实际支付为11.39元。后被告称收到大量订单,库存不足,与平台协商后处理方式为不发货,赔付买家订单金额的30%。王男诉请被告退还货款并赔偿其损失共计278.2元,其中包括货款216元,运费10元,店铺满减额43.2元,以及9商城豆。被告辩称已将货款及赔偿款共计29.04元退还给王男,王男予以确认。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本案中,被告与王男订立合同后长时间内未发货,致使合同目的未能实现,王男可主张解除合同。王男所主张被告退还货款并赔偿其损失额共计278.2元,其中包括货款216元,运费10元,店铺满减额43.2元,以及9商城豆。店铺满减额与商城豆的价值已被货款与王男实际支付额之间的差额所覆盖,因此王男主张的店铺满减额43.2元与9商城豆属于重复主张,不应支持。对于解除合同后被告所需赔偿的损失额,根据王男主张,应认定为226元,其中11.39元为其实际支付金额,其余为履行该合同王男所能获得的预期利益。综上,赔偿损失额226元,扣减已退还王男账户29.04元,判决被告赔偿王某196.96元。
(二)价格标注错误不构成重大误解,被判继续履行合同
‘黄金屋”网络书店推出“好书好礼72小时抢购”活动,王书于活动开始后下单购买书籍两本,“黄金屋”向王书发出收到订单并确认合同成立的通知,但此后却以价格标注错误为由,拒绝交付书籍。王书诉至法院,要求“黄金屋”履行交货义务。“黄金屋”辩称因工作人员失误,标注的价格低于成本价,属于价格错误,合同构成重大误解应予以撤销,并就此提起反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本案中,“黄金屋”未向法院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存在因工作人员失误导致错误标注价格的情形,且从电子商务促销的常态来看,也不能仅以成本来衡量低标价格是否构成重大误解,故王书要求“黄金屋”继续履行合同,于法有据。(https://www.daowen.com)
(三)虚构原价促销构成价格欺诈,被判三倍赔偿
五福公司在网上商城平台的五福旗舰店推出促销活动,活动期间“足金黄金元宝貔貅手链首饰”原价一副5588元,领券后活动价2988元;“黄金石榴石貔貅手链首饰”原价一副1880元,领券后活动价618元。张金于活动期间下单购买了上述商品各一副,实际支付了3596元(扣除店铺优惠券10元)。张金因所购商品原价与实际成交价格差距较大,为此询问五福公司客服,得到回复为不清楚。张金以五福公司虚构原价构成价格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五福公司退款退货并赔偿三倍损失。五福公司未应诉答辩。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等规定,虚构原价、虚构优惠折价,诱骗他人购买的,应属价格欺诈行为,其中“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本案中,涉案商品所标原价与促销后价格相距较大,而五福公司未提交涉案商品在促销活动前七日内以其所标的原价进行销售或者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为所标原价的证据,故可认定其存在虚构原价和优惠折价,以诱骗消费者购买涉案商品的行为,构成价格欺诈。基于五福公司的欺诈行为,张金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涉案合同,故对其退货退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属于欺骗消费者的行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据此,张金以五福公司欺诈为由主张五福公司赔偿三倍货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依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但在实际交易中,合同虽已经成立,但商家、消费者时常基于自己利益的考虑,或基于其他原因主张合同存在效力欠缺、履行不能、不愿履行等情形,从而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此类争议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首先,应审查合同是否存在无效、可撤销等情形。如存在可撤销情形的,还应审查当事人是否是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除斥期间一般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而重大误解的除斥期间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其次,在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的情况下,审查商家、消费者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理由是否成立,如不成立,除守约方要求解除合同、守约方不要求继续履行、依法不宜强制履行等情形外,法院应依当事人所请,判决合同继续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