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分析
(一)小数网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王博文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的三倍赔偿能否获得法院支持,要看小数网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在民法上,欺诈是指以使他人陷入错误并因而为意思表示的目的,故意陈述虚伪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6]欺诈行为的构成需要以下四个要件:一是欺诈行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二是欺诈故意,包括使相对人陷入错误的故意和使相对人因陷入错误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故意;三是因果关系,相对人因欺诈行为而陷入错误,并且因该错误而作出意思表示;四是欺诈需违反法律,违反诚信原则。
本案中,从文字内容可知,“周杰伦2018年世界巡回演唱会合肥站”与“周杰伦作品音乐剧《不能说的秘密》2018全球巡演合肥站”存在一定差异;从王博文自述的内容可知,小数网完全是按照其搜索的关键字进行项目推送的,不存在误导或欺诈的故意;从小数网提交的“周杰伦作品音乐剧《不能说的秘密》2018全球巡演合肥站”购票页面可知,小数网从未宣传过该项目为王博文认为的“周杰伦2018年世界巡回演唱会合肥站”,小数网自始至终对该项目的宣传都为“由周杰伦音乐作品改编的音乐剧”。小数网购票页面信息显示:1.标题明确写明该项目为“周杰伦作品音乐剧《不能说的秘密》2018全球巡演合肥站”;2.左侧海报明确写明“故事改编自周杰伦首部自导自演金马奖年度电影”“由地标最强的美国百老汇音乐剧主创团队携手打造”“作曲/作词/原著故事周杰伦”;3.演出基本信息明确写明“演出场馆:安徽大剧院”,而周杰伦个人演唱会的场地一般为体育场/体育馆,不可能在剧院举办演出,且明确写明“主要演员(团体):出品人钟丽芳、导演John Rando”,而非周杰伦;4.项目介绍通篇表述该项目为“由周杰伦电影《不能说的秘密》改编而成的音乐剧”,而非周杰伦个人演唱会。综上,小数网的行为缺乏欺诈的主观故意,不构成欺诈。(https://www.daowen.com)
(二)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是否适用于票品
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立的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是否适用于票品,首先需要研究消费者与网络票品订购平台之间订立的合同是网络购物合同还是网络服务合同。演艺活动服务,虽以实物(或电子)票据为物质载体,但究其性质,买方所购买的系属演艺活动组织者为其提供的演艺服务,票品自身仅为享受演艺服务的观演权凭证。在本案中,无论是基于票品承载的演艺服务本身,还是基于小数网提供的票品订购服务本身,均属服务范畴,而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商品”之范畴。故消费者与网络票品订购平台之间成立的是网络服务合同而非网络购物合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在上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中,明确了七天无理由退货适用于“商品”范畴。就立法体例层面而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通篇条款均已就“商品”与“服务”作出区隔表述,其通用表述结构为“商品或服务”。但在第二十五条“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表述中,该条款不再使用其他条款中“商品或服务”的通用表述,而将其适用范围限定于“商品”。若对服务经营活动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势必引发该类服务市场消费、经营秩序的紊乱,并造成经营者交易机会的妨害与丧失。演出门票等确实有一定的特殊性,具有时效性、专有性、有限性等特征,如果支持任意退票,确实可能会给经营者的销售带来较大影响,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七天无理由退货”不宜随意扩大适用于服务性质的网络交易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