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分析
(一)王美丽解除合同的主张得到法院支持的原因
为满足我国化妆品实际监管需要,结合行业发展和科学认识的提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化妆品卫生规范》进行修订,编制了《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中规定了化妆品的安全技术要求,包括通用要求、禁限用组分要求、准用组分要求以及检验评价方法等。其中第二章节明确规定了化妆品禁限用组分要求,包括1388项化妆品禁用组分及47项限用组分要求。第三章节规定了化妆品准用组分要求,包括51项准用防腐剂、27项准用防晒剂、157项准用着色剂和75项准用染发剂的要求。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规定,碘丙炔醇丁基氨甲酸酯禁用于体霜和体乳。本案中,身体乳中添加的成分不符合安全标准,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现已失效,相关规定见《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据此,在这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中,王美丽因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达而有权解除合同并且申请退款。
(二)产品标签与备案信息不符,消费者是否有权主张权利(https://www.daowen.com)
该案中,王美丽发现配方中含有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成分,与卖家进行沟通,随即卖家北京F化妆品公司注销了该产品在“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服务平台”上的产品备案信息。那么,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出现包装、标签信息与产品备案信息不一致的情况,消费者是否有权主张权利?让我们一起来看下面的案例。
【案例】2018年11月23日,两岁婴儿杨晓晓的妈妈从网上商城购买了H公司的10支护手霜。杨妈妈经浏览产品标签,没有找到标签上有关于儿童是否可以使用的相关提示内容。于是杨妈妈上网查询了产品的备案信息,发现购买产品的标注内容与产品备案资料不符。该产品在“国家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服务平台”上备案的样品包装中明确标示“三岁以下儿童勿用”,但实际批量生产的产品中却未按要求进行标注。杨妈妈遂仔细查看了产品标签上的配料,发现含有碘丙炔醇丁基氨甲酸酯。经查询,根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规定,碘丙炔醇丁基氨甲酸酯标签上必须标印“三岁以下儿童勿用”。添加该防腐剂的所有产品,有可能为三岁以下儿童使用的,标签上必须标印“三岁以下儿童勿用”。杨妈妈遂将H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退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这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中,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第三章化妆品准用防腐剂(表4)第三十项规定,含碘丙炔丁基氨甲酸酯类化妆品三岁以下儿童勿用。同时该项规定的注释(4)规定,仅当产品有可能为三岁以下儿童使用,洗浴用品和香波除外,需作如此标注。本案涉案产品护手霜有可能为三岁以下儿童使用,但缺乏产品包装或标签信息,存在危害消费者身体和财产的可能,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