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6]
“双十一”“双十二”等购物节是消费者与经营者共同的“狂欢”。随着活动规模与影响的不断扩大,各种优惠规则越来越多样化,令人应接不暇。“满减”“定金膨胀”“购物补贴”等方式让消费者直呼“要想买得巧,数学还得学得好”。在这场集体狂欢中,“数学”与“手速”缺一不可。
“限时免单”需要拼“手速”,然而,仅凭“手速”似乎也不能登上优惠之巅。来看一则关于“限时免单”的案例。(https://www.daowen.com)
2017年被告经营的网上商城店铺“鞋天下”举办“双十二”促销活动,活动规则设定为在0点、10点、22点后第一名付款的顾客免单(不可以提前下单,必须在整点之后下单并付款才算符合规则)。原告吴邪在参与该活动前向被告咨询免单规则,被告回复“以付款时间为准”。2017年12月12日22点0分0秒,原告在被告经营的店铺购买品牌女鞋一双,价值898元。12月19日被告公布被免单人名单,被免单人不是原告,原告要求查看被免单人详细订单信息截图,被告的截图显示被免单人是22点0秒下单,22点03秒付款,而原告是在22点0秒下单,22点01秒付款。原告认为被告在活动前制定的规则为“以付款时间为准”,后却“以下单时间为准”,直接篡改了活动规则。且被告利用店铺页面的广告宣传形式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严重误导和欺骗消费者,构成了事实上的欺诈。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赔购鞋款898元和三倍赔偿金2694元。
被告“鞋天下”辩称:1.被告与原告的网络购物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被告与原告之间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原告通过网上商城平台对女鞋下单后,被告于次日将货物邮寄至原告的指定地址。原告在收到货物后的七天内并未提出退换申请,故双方基于买卖合同而产生的义务均履行完毕。2.被告并不存在欺诈行为,且原告并不符合免单政策。通过网上商城平台下单形成的网络订单是由网站计算后反馈得出的,商家无权修改订单顺位及时间。原告订单在网站订单排序为第三位,故不符合免单要求。根据合同法律相关规定,合同自买受方承诺生效时成立。本案中,当客户在页面点击购买、网上商城后台生成相应的订单后,合同即告成立且生效。付款仅是合同义务而并非合同生效条件。
为查清本案免单规则设置,法院依职权追加网上商城平台的经营公司为第三人。第三人公司述称:1.本公司禁止卖家的“免单”行为,并于2016年3月29日发布《〈商品临时下架删除规则与实施细则〉变更公示通知》,此通知表明本公司在《商品临时下架删除规则与实施细则》中增加了专门针对卖家“免单”行为的管理条款。《商品临时下架删除规则与实施细则》规定,除了使用官方免单工具的商品或信息,其他的卖家“免单”行为是被禁止的,如有此类情况出现,本公司将会采取临时下架或删除商品和信息的方式进行管控。2.本案中卖家的“双十二”整点免单活动并非本公司官方举办。经核查,本案中卖家的“双十二”整点免单活动并非本公司官方举办,本公司没有制定过本案中免单活动的规则及政策。
法院认定原告在购买涉案产品时参与被告的限时免单活动,在原告付款时间在先的情况下,被告未按照规则认定其为被免单人,属于违约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的行为于法有据。被告未按照涉案限时免单规则给予原告免单待遇的行为应视为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违约行为,但不构成欺诈行为。其一,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购买的涉案商品在质量、性能等方面存在问题或者被告存在作引人误解的宣传等情形。其二,并无证据表明被告开展免单活动系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虚假活动,被告并无欺诈的主观故意。其三,被告提交了实际免单者订单信息,显示发货、退款真实存在,并非虚构实际免单人。综上,判决被告退回原告购货款898元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