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赠品是商家营销的手段之一。小赠品也有大学问,赠送得当,可以“以小博大”,提升买家好感度,带来客户资源;赠送不当,则会破坏自身形象,甚至发生纠纷,“赔了夫人又折兵”。
2016年3月28日,李男在贝兹公司开设的网上商城旗舰店购买“二段羊奶粉较大婴儿配方奶粉”3箱,每箱价格为1251元,共计3753元。2016年3月25日至3月28日,贝兹公司在网上商城旗舰店开展“疯狂礼赠,买就送”活动,明示:满2500元,按付款时间前三名送价值999元足金吊坠;满1499元,送价值480元三美婴妈咪包(限量60个,先到先得);满999元送价值108元迪士尼书包(追加20件);满599元送价值59元贝亲水杯(追加30件)。贝兹公司在网页界面上列举了四项羊奶与牛奶、母乳的区别,其中第四项为“低脂高钙营养全面”,内容为:不易发胖且营养更全面、更健康;羊奶的脂肪球只有牛奶的三分之一,长期饮用不会引起发胖,且羊奶粉中含有200多种营养物质和生活性物质;并在网页界面上对李男所购商品进行了外观、配料表、营养成分表等商品详情的展示。2016年3月30日,李男收到贝兹公司通过快递送到的诉争商品(含主产品900克二段羊奶粉18听、赠品吸管杯、米奇书包、妈咪包各1只)。贝兹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向李男提供了票面金额为3753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及销货详单,销货详单载明:规格型号为900克二段羊奶粉18听,价税合计3473.5元;赠品吸管杯1只,价税合计38.5元;赠品米奇书包1只,价税合计52元;赠品妈咪包1只,价税合计189元;价税合计3753元。
原告李男诉称:被告网页宣传该奶粉为低脂奶粉,但原告收到的不是低脂奶粉。同时,被告当时开展的“疯狂礼赠,买就送”促销活动,夸大宣传赠品价值,诱导消费者购买。故请求判令被告退一赔三,返还原告货款3753元,赔偿原告1125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李男与贝兹公司之间通过网络购销货物,其实质上是买卖合同,其内容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争议的焦点为:第一,被告在网上商城交易界面上宣称诉争商品“低脂高钙”是否存在虚假宣传,构成诱导消费者消费;第二,原告是否支付额外的赠品价款。经审查:第一,被告在网上商城交易界面上列举了四项羊奶与牛奶、母乳的区别,其中第四项为“低脂高钙营养全面”的内容,该宣传词仅对羊奶与牛奶中所含脂肪球的大小进行了对比,以及对羊奶较牛奶的区别进行了宣传。被告在网页界面上同时展示了诉争商品的营养成分表、配料表,明确告知了原告诉争商品的具体特性,该行为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的规定,被告的行为不构成虚假宣传。第二,原告所支付的价款与收到诉争商品的数量,与被告在网页交易界面上明示的诉争商品的单价以及双方交易的数量一致,被告在税票交易详单载明的内容虽然存在瑕疵,但其体现的销售物品总价值仍是原告应付所购诉争商品的实际价款,未侵害原告的权益,故原告提出其支付了赠品价款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告虽提交了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处理结果通知书》,来证明被告有虚假宣传,但《处理结果通知书》未能体现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发生法律效力,以及与本案的处理是否具有关联性,故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采信。判决驳回原告李男的诉讼请求。
李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在一审时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判认定被上诉人贝兹公司在网上商城交易界面上宣传其生产的羊奶产品“低脂高钙营养全面”及“疯狂礼赠,买就送”不构成虚假宣传,上诉人所支付货款就是与被上诉人诉争商品的实际价款,上诉人未支付赠品价款,是错误的。其一,关于奶粉是否属于低脂的问题,国家早有强制性标准,根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的规定,固体奶粉中,每100克脂肪含量小于或等于3.0克才能算是低脂。而上诉人提供的营养成分表却显示,其生产的羊奶粉每100克脂肪含量高达19.8克。其二,被上诉人在其促销活动中宣传其销售的900克二段羊奶粉,单价为每箱1251元,上诉人购买了3箱,付款3753元。而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开具的防伪税控共享服务系统开票委托单的销货内容却载明:900克二段羊奶粉18听,价税合计3473.5元;吸管杯1只,价税合计38.5元;米奇书包1只,价税合计52元;妈咪包1只,价税合计189元;以上四种货物,价税合计才3753元。因此,被上诉人构成价格欺诈,利用虚假宣传价格误导上诉人,上诉人所支付的货款中,包含了被上诉人赠品的价款。其三,上诉人举报被上诉人虚假宣传,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依法对被上诉人作出行政处罚,充分证明了被上诉人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https://www.daowen.com)
贝兹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中,上诉人李男围绕上诉请求和理由提交了三份证据材料:1.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3.行政处罚决定书。被上诉人贝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质证认为,对李男提供的三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不持异议,但与本案没有关联,不能证明贝兹公司存在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法院经审查认为,李男提供的上述三份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直接关联性,予以采信。故二审法院除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加以确认外,另查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贝兹公司在网上商城旗舰店所售二段羊奶粉宣传页面宣传“低脂高钙营养全面”,而该商品营养成分表上所列数据却显示“脂肪19.8/100克”,不符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中所列的低脂标准,商品宣传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系虚假广告。该行政处罚已生效并执行。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第一,被上诉人在网上商城网页交易界面上宣称诉争产品“低脂高钙”是否存在虚假宣传,构成诱导消费者消费;第二,上诉人是否支付额外的赠品价款。[4]
那么,上诉人李男的诉请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