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拓展
赠品的取得是基于购买行为,那么赠品存在质量问题该如何处理?来看以下案例。
(一)赠品小玩具也需大认证
2016年5月28日,原告胡玲在被告幸福有限公司开设的网上商城店铺“幸福家居”购买超洁儿童超软细毛牙刷一支,支付货款15元。胡玲购买后发现赠品卡通玩具没有3C标志,违反了儿童玩具强制认证的规定,属于不合格产品。
原告诉称:被告误导消费者购买,构成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赔偿金额不足500元按500元赔偿,故请求判令被告退还货款15元并赔偿500元。
被告辩称:1.不存在欺诈行为。涉案商品外观不存在虚假宣传,原告在不申请鉴定的情况下,没有证据表明涉案商品存在问题;2.原告购买的涉案商品主体是牙刷,其所附的赠品没有3C标志不影响涉案商品主体的质量,原告的赔偿请求应当基于商品主体的质量问题;3.涉案商品所附赠品体现的是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赠与合同关系,原告取得赠品不是基于消费,没有对价,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规定,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规定是基于购买物品所支出的费用。
法院认为:原告胡玲与被告幸福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且该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即为涉案的超洁儿童超软细毛牙刷一支。该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第198号公告《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玩具产品目录》(以下简称《强制性认证玩具目录》)明确了对部分玩具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自2007年6月1日起,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玩具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强制性认证玩具目录》内的玩具产品包括童车、电玩具、弹射玩具、金属玩具、娃娃玩具和塑胶玩具。涉案商品外包装载明赠品名称为卡通动物玩具,执行标准为GB6675-2003即《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和GB19865-2005即《电玩具的安全》,因此涉案商品所附赠品应当符合其载明执行标准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强制性认证玩具目录》的要求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现涉案商品赠品并未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已违反有关规定,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被告幸福有限公司作为正规的经销商,其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时理应对其所售商品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涉案商品赠品未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足以证明被告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查验义务,因此原告胡玲要求被告幸福有限公司退款退货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被告幸福有限公司销售的涉案商品所附赠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已构成欺诈。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因原告胡玲购买涉案商品支付的货款为15元,根据上述规定,被告幸福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胡玲500元。(https://www.daowen.com)
虽然从形式上来看,原告胡玲在购买涉案商品时对所附赠品没有支付对价,但实质上,原告胡玲取得涉案商品的赠品是基于其购买行为,赠品的价值已经包含在原告胡玲支付的货款中。涉案商品及其赠品采用一体式包装,原告胡玲在接受商品时对于赠品只能被动接受,不具有选择权,相反,原告胡玲对于涉案商品作出购买选择亦与赠品密不可分,现涉案商品赠品存在欺诈,亦应认定该种欺诈行为的实施包含在消费者购买涉案商品的全过程之中,因此被告幸福有限公司认为原告胡玲的赔偿请求应当基于商品主体的质量问题,赠品没有3C标志不影响涉案商品主体质量的抗辩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未予采信。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幸福有限公司退还原告胡玲货款15元,同时原告胡玲向被告幸福有限公司退还超洁儿童超软细毛牙刷一支及所附赠品;被告幸福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胡玲500元。
(二)赠品未付款也需合规定
2017年4月21日,原告李丽在被告百瑞有限公司经营的网上商城店铺“百瑞小铺”购买百瑞混合橄榄油5L装两桶,单价438元。赠品为百瑞特级初榨橄榄油500mL装一瓶,赠品标注生产日期为2015年3月21日,保质期至2017年3月21日(李丽下单时已过保质期)。
原告诉称赠品在其购买时已过保质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请求判令被告退还货款876元并赔偿8760元。
被告辩称李丽购买的商品本身没有过期,过期的仅是赠品,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食品的保质期是有关食品质量安全的重大问题,食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商家在经营时应该特别注意商品的保质期,及时将已过保质期的商品下架,避免消费者无意或者有意购买。根据相关规定,对于奖品、赠品等视同销售的商品,商家应同样尽到合理的查验义务。被告百瑞有限公司销售的商品所附赠品过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李丽要求退还货款并赔偿十倍货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涉案商品已过保质期,百瑞公司应予以收缴销毁,不予销毁的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综上,判决被告百瑞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李丽货款876元并赔偿87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