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原告邹雷,家住北京市朝阳区,经常通过网络进行购物。被告广州时代公司,是一家住所地在广州市白云区的公司,其在津西商城开设有专门的商铺,主要经营服装鞋帽买卖的业务。被告津西公司,是一家住所地在北京市的大型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原告邹雷主张其于2019年7月19日在被告津西公司的广告诱导下,花费91.48元购置渔夫帽两顶,宣传与图片均为MDNS品牌,原告邹雷于2019年7月22日收到货物后发现商品无包装、无吊牌,而后,原告邹雷将情况告知津西公司,要求津西平台先行赔付,津西公司拒绝,并告知原告邹雷,购买的涉案产品不是假货,并一直拖延不予处理此事,也不阻止平台上第三方商家继续销售产品。原告邹雷认为《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另外,原告邹雷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基于上述理由,原告邹雷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广州时代公司、津西公司退还货款91.48元,并连带赔偿邹雷500元。
被告广州时代公司辩称:一、广州时代公司出具的商品都是有包装袋、有吊牌的,上面清晰标有广州时代公司LOGO;二、广州时代公司的津西店铺是有NYNY授权的,并没有冒用任何商标,有NYNY授权人提供的商标转让通知;三、广州时代公司在津西店铺宣传页面全方位展示了商品信息,并没有欺诈的行为。
被告津西公司辩称:一、涉案商品由广州时代公司销售,原告邹雷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津西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只为买卖双方搭建了一个虚拟的交易空间,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为双方交易的达成提供一些技术支持,津西公司本身并不参与实际买卖双方中任何一方的交易,仅为入驻平台的各销售商提供互联网展示平台。商品销售商通过津西平台自行上传其商品信息,展示、介绍及销售其商品。二、津西公司已履行了平台经营者对入驻商家经营主体身份的审核义务。其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既不控制货物的来源,也不参与交易价格的协商和货物的交付,也不以自己的名义出具发票,津西平台并未参与制作、编辑或者给予推荐,而是按照一般操作规则对商品经营者提供的信息进行技术性的数据处理。商家作为商品经营者发布的商品信息,网络交易平台对此并无预见能力。若要求其承担对此类信息的事前审查义务,则网络交易平台需对商品信息逐一筛查,与网络交易平台以快速提供交易信息和交易渠道为优势的特点相悖,也将极大地增加运营成本。三、在网页中对其商品的说明与描述系网络卖家的独立商业行为,津西公司并未参与相关信息的制作及发布过程,对此并不知情也无过错。津西公司不存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网络卖家利用网络交易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且并无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网络交易平台负有主动的交易审查义务,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网络交易平台在网络卖家入驻平台时,已审核网络卖家的营业执照,确认该网络卖家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持有合法有效的经营证照,尽到了平台经营者的审核义务,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原告邹雷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维护津西公司的合法权益,驳回原告邹雷的诉讼请求。(https://www.daowen.com)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7月19日,原告邹雷在广州时代公司开设于津西公司网络交易平台的津西店铺购买渔夫帽两顶,支付货款91.48元。原告邹雷于2019年7月21日签收涉案商品。原告邹雷主张涉案商品无包装、无吊牌,除商品带有“MDNS”的绣标外,无法证明其为MDNS品牌,系三无产品。另外,津西商城页面标示有“十款吸汗不闷热的男女通用渔夫帽”,点击后跳转到涉案商品页面。津西公司推荐涉案商品,应当与广州时代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邹雷提交网页截图、订单信息、开箱视频、实物照片等对其主张予以证明。广州时代公司对原告邹雷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广州时代公司主张,涉案商品为NYNY品牌,在涉案商品的宣传图片上都标示了“NYNY”字样。广州时代公司提交“NYNY”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明、授权书等,以证明其没有欺诈行为。原告邹雷对上述证据的关联性不认可,主张其是受到涉案商品及其宣传语中标示的MDNS品牌误导才购买的。根据原告邹雷提交的证据,原告邹雷所购买的两顶渔夫帽在店铺页面标示的商品名称分别为“渔夫帽男麻叶潮牌余文乐同款MDNS春季双面盆帽女出游防晒遮阳帽户外休闲百搭日系嘻哈潮帽子MDNS渔夫帽/黑色均码”“渔夫帽男麻叶潮牌余文乐同款MDNS春季双面盆帽女出游防晒遮阳帽户外休闲百搭日系嘻哈潮帽子 麻叶渔夫帽 均码”,在两顶帽子上均有“MDNS”的绣标,其中一顶帽子上绣有十分醒目的“MAD MDNS NESS”的标识。关于原告邹雷主张津西公司推荐涉案产品的问题,从原告邹雷提交的证据来看,其标示的完整信息为“入选‘十款吸汗不闷热的男女通用渔夫帽’”,且该内容标示在商品页面上。
法院认为,原告邹雷在广州时代公司处购买涉案产品,双方之间建立了网络购物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形式和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涉案产品在店铺宣传的商品名称及产品上,都使用了“MDNS”字样,且该产品未依法标注厂名、厂址等信息,足以使消费者认为其即MDNS品牌,该行为严重误导了消费者,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法院对广州时代公司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广州时代公司应退还原告邹雷购物款91.48元,并依法赔偿原告邹雷500元。根据原告邹雷提交的证据,“入选‘十款吸汗不闷热的男女通用渔夫帽’”出现在商品页面,无法证明该信息系由津西公司制作,也无法证明津西公司对涉案产品进行了推荐。因此,原告邹雷对津西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均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