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拓展
(一)电子产品是否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有哪些要求
适用,但是有限制。电子产品和其他商品一样,在退货时必须保证商品完好。对于商品完好的标准,《暂行办法》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其第八条规定:“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第九条规定:“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完好。具体判定标准如下:……(二)电子电器类: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破坏、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
由此可见,消费者拿到电子产品后可以拆开包装进行查验与合理调试,此时仍可以认定商品处于完好状态。但如果消费者在明知电子产品激活与试用后会对其价值造成贬值的情况下仍进行激活与试用,那么就无法在激活与试用电子产品后要求销售者进行七天无理由退货。
(二)民事活动主体还应当遵守哪些民法原则
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正式实施,一共规定了六个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以及绿色原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延续了《民法总则》的规定。除了上面分析过的两个原则,下面我们将介绍其余四个原则:(https://www.daowen.com)
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当事人的人格完全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这里要注意的是,平等不是要求民事主体经济地位的平等或经济实力的平等,而仅是法律地位的平等。该原则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其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平等、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法律地位平等。其二,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决定各自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担的民事义务。其三,法律对民事主体实行平等的保护。其四,作为平等原则的一个逻辑结果,当事人的意思也是平等的,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思强加给另一方。本条规定属于强行性规范,任何人违背平等原则,将自己的意思强加于对方,均将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参加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完全的自由,按照自己的自由意思决定缔结民事法律关系,为自己设定权利或对他人承担义务,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该原则从法律制度上最大限度保障了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所享有的意志独立和意志自由,有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但意思自治并不是绝对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行使,不然也就没有自由可言。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参与民事法律关系时,在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则的条件下,可以依据公共秩序的一般要求和善良的风俗习惯进行民事行为;同时,民事纠纷的仲裁者在法律规定不足或不违背强制性法律规范的条件下,可以运用公共秩序的一般要求与善良风俗习惯处理纠纷。公序良俗是在长期社会生活历史中形成的、为公众内心所确信的,凝结着社会大众的普遍性的价值判断准则,是对现行法律法规的补充。现行法律法规不可能预见所有民事法律行为和关系,在条文上可能存在滞后或漏洞,公序良俗原则作为一种弹性条款,可以起到补充完善法律条文的作用。
绿色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随着近些年来经济的高度发展,我国也面临日益严重的资源短缺和环境污染问题,习总书记说过: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同时又提出了进行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寻求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民法总则》和《民法典》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与时俱进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