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分析
针对上诉人李男的诉讼请求,从以下几点予以分析:
(一)上诉人是否支付额外的赠品价款
贝兹公司开展“疯狂礼赠,买就送”促销活动,明示消费者购买金额达到一定标准,就赠送一定价值的产品,李男按贝兹公司在其促销活动中的宣传,购买了其销售的单价为1251元的羊奶粉3箱,并如数支付货款3753元。但事后贝兹公司向李男开具的防伪税控共享服务系统开票委托单的销货内容却载明,李男购买的二段900克羊奶粉,价税合计只有3473.5元,加上其他贝兹公司所赠送的三种货物(吸管杯1只,米奇书包1只,妈咪包1只),价税合计才3753元,等于李男所支付的羊奶价款。就通常理解,李男所支付的羊奶粉价款中,包含了贝兹公司赠品的价款。
(二)被上诉人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贝兹公司作为专业经营的乳品有限公司,对于行业内奶粉“低脂高钙”的标准应该是明知的,但其所销售的二段羊奶粉的营养成分表上所列数据却显示“脂肪19.8/100克”,不符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中所列的低脂标准,而其在网页上宣传该产品“低脂高钙”,经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对消费者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诱导消费者,系虚假广告。(https://www.daowen.com)
因上诉人亦支付额外的赠品价款,故贝兹公司在网上商城开展“疯狂礼赠,买就送”活动,并与李男进行的本次羊奶粉交易中,同样存在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者的情形。
贝兹公司销售给李男的羊奶粉,在商品包装上详细展示了营养成分表、配料表,明确告知了商品的具体特性,并经相关质量监督检测机构检验合格。李男诉称所购买的羊奶粉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退货,未依法经相关行政部门认定,依据不足。故对李男要求退货退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该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还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贝兹公司的虚假宣传行为已误导李男作出购买行为,构成欺诈,故李男要求贝兹公司增加赔偿其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李男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应予纠正。据此,法院判决贝兹公司支付李男损失赔偿款人民币11259元,驳回上诉人李男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