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提示

普法提示

(一)提高维权意识,改变消费习惯

大多数消费者在网购时缺少维权意识,主要有以下几种不良的网购习惯影响消费者维权:

第一,很多投诉的消费者表示只注意到商品外观等情况而忽略了商品销售的相关细则,未认真阅读交易协议就轻率成交。

第二,网络经营者利用拍摄角度和图片处理技术制造消费者的视觉感官效应,而消费者没有切实观看商品的尺寸说明或者询问卖家商品细节,仅凭图片的初步感官印象就匆匆下单,在收到商品后才发现商品的实际情况与自己想象的存在差距。

第三,消费者收到货后未及时使用导致超过约定的退换货期限。有些消费者收到商品后没有立即使用,等拿出来使用时才发现商品存在问题,但却已经超过了约定的退换货期限,又无法证明原始商品质量,从而给自己的消费维权带来很多困难。

(二)货比三家不吃亏,小心驶得万年船

首先,在消费购物时应尽量选择诚信度较高的购物网站,避免与商家私下交易,要从多方面综合考察商家的信用度。

其次,在查看商家的宣传时,一定要谨慎对待,购买商品前,向商家问清商品的具体信息,包括商品的品牌、质量、邮寄形式、费用、发生纠纷时解决的具体方法等,得到明确答复后再考虑是否购买。

再次,在付款时,尽量选择货到付款或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交易,确保交易安全。在收到货物时要仔细检查外包装是否损坏并当面拆开检查商品的完好度,需保存好自己的购物凭据。

最后,当发生消费纠纷时,建议消费者首先利用网络交易平台的投诉机制协商处理,商家在交易平台都有担保金,如果消费者投诉有效,第一时间就能得到处理,如果处理不当,可向法院起诉。(https://www.daowen.com)

【注释】

[1]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管办(研究室)法官助理。

[2]《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同时废止,下同。

[3](2015)张初字第00638号,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根据编写需要对部分情节有所加工,案例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4]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与化妆品、保健品等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推荐者、检验机构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参照适用本规定。”

[6]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法官助理。

[7]参见拉法耶特百货(北京)有限公司与宋涛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82b6de933b8544de8a7e a9ae0011ed41,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2月1日。

[8]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