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拓展
(一)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相关立法沿革
虚拟货币随着网络游戏的兴起逐步进入大众的视野。早年,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立法存在空白,虚拟游戏货币可以进行双向交易,甚至存在被用于赌博或变相赌博的现象。一些不法经营者利用虚拟货币的发行或交易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现实货币体系。
实践中出现较早的规范虚拟货币的案例是2006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发布的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网络盗窃案,判决认定窃取的Q币是财产,行为构成盗窃罪。
自2007年起,各部门陆续出台规范文件,加强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管理。
2007年下发的《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针对网络游戏行业不规范,游戏运营商开设带有赌博色彩的网络游戏、不法人员利用网络游戏进行赌博活动的问题进行规制,强调利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涉赌行为的违法性。同年下发的《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新闻出版总署、中央文明办、教育部等关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实施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的通知》,分别针对“部分青少年沉迷网吧及网络游戏”“网吧接纳未成年人”“黑网吧及非法网络游戏”等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加强相关部门对游戏运营商的监管责任,充分利用技术手段规范未成年人文明上网。
2009年下发的《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2010年文化部下发的《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4]以及2016年下发的《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现已失效)分别对虚拟货币的市场准入和用途范围进行了规范。这些规范的出台,强调了网络虚拟货币只能单向兑换,可以用人民币购买但不能换成人民币,防止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对现实货币秩序可能产生的冲击。
(二)涉及网络游戏的相关法律问题分析(https://www.daowen.com)
一是对未成年人利用成人身份注册网络游戏并进行充值行为的认定。小淘是一名五年级的小学生,酷爱网络游戏,经常与班里同学比赛,屡屡荣登游戏排行榜榜首。最近班里流行一款大型网游,小淘也不甘落后,赶紧加入游戏队伍中。为更好地进行游戏体验,小淘用妈妈的身份信息、支付宝和银行账号进行了游戏注册,玩得不亦乐乎,与此同时,小淘的学习成绩也是每况愈下。
随着等级越来越高,小淘不满足于用自己为数不多的零花钱进行充值,这日,小淘以学校交生活费为借口向父母索要6000元,进行了一次性大额充值。
事情很快被发现,小淘的父母对小淘的大额充值行为不予追认,与游戏运营商交涉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充值款。
对于这类纠纷,小淘的父母向法院提供了必要的证据,证明了注册行为以及本次大额消费行为是小淘所为、游戏账号系小淘实际支配并使用。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的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小淘刚满10周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根据涉案金额、当地经济水平、小淘的判断能力和支配能力等因素,大额充值行为与其年龄和智力不相匹配,综合判定认为小淘签订合同的法律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前提是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小淘的父母明确表示不予追认,合同没有实际生效,游戏运营商应退还充值费用。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未成年人的大额充值行为,监护人有谨慎核查及监督的义务,监护人需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引导未成年子女健康游戏、文明上网。
二是对于游戏用户不遵守《用户协议》行为引致账号冻结的法律认定。大淘在×游戏公司运营的游戏平台玩一款武侠游戏,未遵守《用户协议》的规定,向未经官方授权的第三方渠道进行代充值,再利用赠送系统低折扣购买游戏内容,使得账号被网络运营商冻结一个月,大淘因为账号被封无法游戏,导致虚拟产品的收入无法实现,故将游戏运营商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实践中,为保护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游戏运营商会在《用户协议》中规定,对于破坏游戏或影响游戏正常进行的行为采取一种或多种处理措施。本案中的大淘向未经授权的第三方渠道充值即属于其中的一种,这种行为影响了服务器整体的公平性。用户点击“阅读并同意”完成注册,即与合同运营商成立服务合同关系,应该遵守协议内容。所以对于大淘主张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