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分析

法理分析

(一)消费者是否有权主张将未使用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以现金方式退还

根据《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通知》)第(一)条,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提供的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一种虚拟兑换工具。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用于兑换发行企业所提供的指定范围、指定时间内的网络游戏服务,表现为网络游戏的预付充值卡、预付金额或点数等形式,但不包括游戏活动中获得的游戏道具。

根据《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通知》第(八)条,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发行企业自身所提供的虚拟服务,不得用以支付、购买实物产品或兑换其他企业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因此,一般情况下,虚拟货币有着严格的用途界限。本案中,法院认定的主要争议焦点是S公司的赔付方式是否应当为现金形式及赔偿金额的认定。S公司提出转游补偿方案,通过以其他游戏充值返利的优惠方式给予小王补偿,小王则坚持应当以现金方式返还。依据《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现已失效)第(九)条的规定,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兑换法定货币或者实物的服务,但是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终止提供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以法定货币方式或者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退还用户尚未使用的虚拟货币的情况除外。

二审法院依据当时的《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3]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网络游戏用户尚未使用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及尚未失效的游戏服务,应当按用户购买时的比例,以法定货币退还用户或者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进行退换”,支持了小王的这部分诉讼请求。因此,对于游戏关服前小王尚未使用的61个元宝,S公司应当以现金形式退还。

(二)关服后,消费者是否有权要求游戏商家按照网络游戏中装备、道具的官方商城的价值进行赔付?(https://www.daowen.com)

本案中,小王在游戏平台充值消费,游戏经营者提供游戏服务,双方之间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小王接受游戏服务,享受了精神上的乐趣,合同目的已经实现,因此本案中不存在根本违约。

法院经审理认为,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是以数据形式存在于特定的电子虚拟空间中的一种模拟财产的电磁记录。虚拟财产仅在特定的场景下可能具有经济价值,不能直接等同于法定货币的价值。价值1809862元的装备仅为存在于虚拟网络中的虚拟财产,本质仍为服务游戏本身,在游戏关服后便失去价值,不具备法定货币的价值。

《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现已失效)规定,“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向用户提供虚拟道具兑换法定货币的服务,向用户提供虚拟道具兑换小额实物的,实物内容及价值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此,小王不可以就网络游戏中的道具、装备主张按照官网商城价值赔付法定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