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分析

法理分析

本案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李小强与S公司的合同是否生效,为何可以解除?第二,S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第三,为何S公司需承担三倍赔偿的责任?关于上述几个问题的法理分析如下:

(一)关于双方解除合同、退货退款的法理分析

本案是典型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原告李小强在被告S公司的网络购物APP上购买了笔记本电脑,根据合同法律相关规定,买卖笔记本电脑的合同基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形式与内容合法,合同成立并受到法律的保护。原告李小强作为消费者应当履行交付货款的义务,被告S公司作为销售者应当履行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笔记本电脑的义务。

但由于李小强收到的“四核心”“八线程”的笔记本电脑与宣传页面所示的“六核心”“十二线程”参数不符,并非如其所愿,网络购物合同的合同目的已经不能实现,因此原告李小强作为消费者可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现已失效,相关规定见《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下同)行使合同解除权。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被告S公司向李小强交付的笔记本电脑与宣传的参数不符,被告S公司在庭审中也表示愿意解除合同退还货款,法院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合同解除,李小强应向S公司退还收到的“四核心”“八线程”笔记本电脑,S公司应向李小强退还购买电脑的货款5388元。

(二)关于S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的法理分析(https://www.daowen.com)

本案争议焦点为S公司对于涉案笔记本电脑在互联网页面上的宣传是否构成欺诈。本案中,S公司销售的涉案产品有关配置的实际性能参数与其在商品页面的宣传数据不符,S公司虽称商品详情及商品参数部分有正确的标示,但标示错误的“六核心”“十二线程”的字样相较于其所称标示正确的“四核心”“八线程”的字样,明显更大且处于更显著的位置,足以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参照《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第八项以及第十六条可知,经营者“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为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尽管S公司辩称因工作人员工作失误,导致涉案商品的页面信息维护错误,但未能提供合理及有效证据予以佐证。故认定S公司就涉案产品性能方面存在虚假宣传,有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已构成欺诈,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关于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的法理分析

2013年10月25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获得通过,并于2014年3月15日施行。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原第四十九条的双倍赔偿条款修改为第五十五条,对欺诈行为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鼓励消费者积极维权,促使商家规范经营。该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由此可见,针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首先,将增加赔偿的金额由原先的价款或费用的一倍提高到三倍,即修改为“退一赔三”,加大惩罚力度;其次,设定了最低赔偿额,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时,最低赔偿500元。

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定的前提,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实施了欺诈行为。消费者因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有权根据该法有关规定,在要求经营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之后,还可以根据该条规定要求经营者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根据上文分析,本案中原告李小强基于涉案笔记本电脑为“六核心”“十二线程”的误解购买涉案电脑,被告S公司的商品宣传页面存在虚假宣传情形,构成欺诈行为,因此,对于原告李小强要求被告S公司给付三倍赔偿金16164元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