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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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时代,网络购物日渐改变着人们的消费方式,网购逐渐成为“剁手”的重要方式之一。网络购物可以使消费者足不出户就能买到自己心仪的商品,同时相较于传统的线下购物,销售者省去了店面租金、人工服务等费用支出,因而一般情况下能为消费者提供更为优惠的价格。但网络购物选择主要依据于销售者的宣传,消费者在付款前无法接触到实物。家住北京市的李小强在网购时,就遇到了收到的商品参数与销售者宣传页面标注的参数不符的情况。

李小强因为工作需要想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他打开网络购物APP浏览发现,同样配置的笔记本电脑在网上买要比在数码店买便宜很多。2019年5月27日,李小强在S公司运营的网络购物APP上看中一款华硕笔记本电脑,这款电脑的图文详情宣传页面上以较大字体在显著位置标示有“第八代智能英特尔·酷睿TMi5处理器”“六核心”“十二线程”等,李小强心动之下立即付款购买,价格为5388元。但李小强收到电脑后检查发现,所收到笔记本电脑的配置实际为“四核心”“八线程”,于是向S公司客服询问,S公司工作人员承认其放错了宣传图片,存在过失,愿意赔偿李小强500元。李小强不同意此处理结果,投诉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后因调解未成,李小强将S公司诉至法院。

原告李小强认为其购买到的笔记本电脑与S公司网上宣传的配置相差巨大,S公司夸大产品性能,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购物,电脑“高配”变“低配”,S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基于以上理由,李小强要求解除网络购物合同,其退还电脑给S公司,S公司退还其购物款5388元。此外,因S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应依法赔偿三倍购物款共计16164元。(https://www.daowen.com)

针对原告李小强的起诉,被告S公司发表了答辩意见:第一,因S公司工作人员工作失误,将标示“高配置”的宣传图上传到了该商品详情页面,但是也有较小字体显示正确的“低配置”标示,参数页面中也是正确的“低配置”标示,S公司不存在欺诈的故意。第二,原告李小强收货后与S公司工作人员联系时,S公司立即提出两种补偿方案,一种是李小强申请退货,S公司补偿500元;另一种是李小强继续使用,S公司补偿500元,但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第三,李小强买到的笔记本电脑并无任何质量问题,完全可以正常使用。基于以上理由,被告S公司认为自己并无欺诈或者虚假宣传的故意,在纠纷发生后也积极提供了适当的补偿方案,因此请求驳回原告李小强主张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李小强通过S公司的网络购物APP购买笔记本电脑,被告S公司接受订单后发货,原告李小强亦签收货物,双方之间形成网络购物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以确认,李小强与S公司之间的网络购物合同合法有效。现李小强收到的笔记本电脑的重要参数与广告宣传页面存在不符的情况,虽然S公司主张因工作人员工作失误,导致涉案商品的页面信息维护错误,商品详情及商品参数部分有正确的标示,但标示错误的“六核心”“十二线程”字样相较于标示正确的“四核心”“八线程”字样明显更大且处于更显著的位置,足以误导李小强消费,因此S公司存在虚假宣传情形,构成欺诈行为。最后,法院支持了李小强的诉讼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的网络购物合同,双方各自退货退款,并由S公司支付李小强购物款项的三倍赔偿金。

案件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判决结果,未提出上诉。被告S公司及时与原告李小强取得联系,完成了退货退款,并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将三倍赔偿金支付给了原告李小强,并向法官表示,以后会更注意商品详情的内容,避免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