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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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段延任,是一位家住北京市东城区的钢铁厂工人,因为家里地板老化损坏比较严重,于是下定决心更换家里的地板。被告江苏老木匠木材厂,是一家住所地在江苏省苏州市的木材加工厂,从事线下加工木材业务,同时在淘好货平台开设地板网络销售店铺。

2018年9月,段延任在淘好货平台江苏老木匠木材厂网店购买了95平方米的地板。铺装过程中发现地板全部是残次品,每块地板都有一个边是斜的,不是方正规整的,地板铺上后留有一个很大的缝隙。联系商家沟通交流后,商家告知段延任,地板是让别人代工的,拒绝退换货物,只退还款项2000元让段延任将就使用。随后,地板又发生大幅缩水,全部散开,段延任按照商家指导重新进行铺装,很快又出现更大缝隙导致不能正常使用。其间几次协商了解决方案,商家以各种理由拖延不落实,致使段延任装修工期严重拖延,最后,段延任无奈只能重新购买其他地板安装。在此期间,淘好货平台频繁更换工作人员,未能及时解决相关问题。江苏老木匠木材厂无故拒不退换严重残次商品,对多次协商方案不予落实,致使装修工期耽误近一年,给段延任及其家人心理造成极大伤害,工作和生活都极不顺心。因此,段延任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江苏老木匠木材厂予以退款退货,返还地板费用余款7975元,修理费用1040元和安装拆除费用5500元,共计14515元。(https://www.daowen.com)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9月,段延任在淘好货平台被告江苏老木匠木材厂网店购买了95平方米的地板,因为被告销售的地板存在不符合标准尺寸、有缩水情况、安装后有缝隙等严重质量瑕疵问题不能使用,造成段延任经济损失包括购买地板费用9975元,修理费用1040元,两次拆装费用5500元,花费16515元,其间双方当事人多次协商解决方案未能达成一致,被告退还了段延任货款2000元,段延任经济损失合计14515元。

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现已失效,相关规定见《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现已失效,相关规定见《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段延任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在江苏老木匠木材厂处购买涉案商品,双方之间建立了网络购物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形式和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江苏老木匠木材厂交付的地板存在不符合标准尺寸、有缩水情况、安装后有缝隙等严重质量瑕疵问题不能正常使用,江苏老木匠木材厂属于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已经构成实际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当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对段延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