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分析
上述案例中,限时免单条款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应如何认定本案的限时免单规则?
(一)涉案限时免单规则的法律性质
被告在其涉案的网上商城店铺销售产品时,通过店铺公示规则的方式开展限时免单活动,消费者在指定的整点下单购买店铺产品符合免单规则的,应该享受免单的优惠。关于被告在涉案活动中制定的限时免单规则的法律性质,从以下因素进行考量:
其一,从电子商务平台上网络购物的交易过程出发,平台内经营者将其销售的商品信息发布在店铺内,如果该信息具备了商品名称、基本信息介绍、价格等具体内容,在无其他相反约定的情况下应视为符合合同法律中关于要约的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第一,内容具体确定;第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当经营者举办限时免单活动并发布免单规则,对于符合免单规则的消费者给予免单优惠时,此免单规则系经营者向消费者作出的要约的组成部分。
其二,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现已失效,相关规定见《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具体到本案,原告在活动期间选择需要购买的商品提交并生成订单,视为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此时消费者购买商品的购物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免单规则成为双方购物合同的组成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其三,关于限时免单的约定条款属于附条件履行合同义务的条款。当消费者符合免单规则的要求时即条件成就,则免除消费者该单货款是被告须履行的合同义务;反之,对于不符合免单规则要求的消费者,被告不负有免单的合同义务。(https://www.daowen.com)
综上,被告制定的涉案免单规则系双方购物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
(二)如何认定本案被告设定的限时免单规则
本案被告对原告的下单时间和付款时间没有异议,原告认为其下单前已经咨询过客服,是以付款时间在先为准,在未获免单后再次询问客服并取得被免单人的订单信息,显示被免单人和原告下单时间一致,但付款时间在后,客服解释是按照下单时间在先确定被免单人。
根据原告提交的限时免单活动的公示截图,其中并未标识下单优先还是付款优先,其询问客服以后,得知为付款优先,故其继续参加活动。因此,原、被告之间关于涉案限时免单活动规则的约定应为在整点起下单的消费者中,以付款时间在先者为被免单人。
(三)被告之行为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应承担何种责任
如前所述,原告付款时间在先,按照在先约定的免单规则,被告应承担为其免单的义务。即使按照被告主张的以下单时间优先为准的规则,原告的下单时间也与实际被免单人一致,因此被告如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原告的下单时间晚于实际被免单人,其给予下单时间相同的两位消费者不同的待遇,也不符合其主张的规则。综上,原告在购买涉案产品时参与被告的限时免单活动,在原告付款时间在先的情况下,被告未按照规则认定其为被免单人,属于违约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的请求应予支持。但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存在欺诈行为,故对其三倍赔偿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