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分析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一)违约责任构成要件;(二)违约损害赔偿。
(一)违约责任构成要件
1.当事人要有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
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是违约责任的客观要件。违约行为根据债务履行期限届至时间前后分为:(1)预期违约;(2)实际违约。
(1)预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与默示毁约
明示毁约,是指在债务履行期限届至前,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
默示毁约,是指在债务履行期限届至前,债权人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在合同履行期限届至时,债务人将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债务,且债务人拒绝为履行债务提供相应担保的违约行为。
(2)实际违约:包括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
拒绝履行:又称毁约,是指在债务履行期限届至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的情况。
迟延履行:包括:第一,迟延给付,又称债务人迟延,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到来后,能够履行债务而没有按期履行债务。第二,迟延受领,是指债权人应当对债务人的履行及时受领而没有受领。
不完全履行:又称部分履行或者瑕疵履行,是指在债务履行期限届至后,当事人虽然有履行行为,但在履行数量、质量、方式、地点方面存在瑕疵。
2.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
损害结果是指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对方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害和其他不利的损害后果。从债权人权利角度考虑,只要债务人有违约行为,合同债权人的权利就无法实现或不能全部实现,其损害后果即已发生。从债务人义务角度来看,只要债务人有违约行为,债务人就属于不履行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构成预期违约或实际违约,这两种违约都会给债权人带来损害后果,因此就产生损害赔偿的问题。在债务人需要支付损害赔偿的情况下,则必须考虑债权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害。
3.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https://www.daowen.com)
违约一方当事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因,是其违约行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害后果。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损害结果非因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违约人自然没有赔偿的义务。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我国合同法律规定遵循填平规则,对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违约人都应赔偿。
本案中,(1)江苏老木匠木材厂交付的地板存在不符合标准尺寸、有缩水情况、安装后有缝隙等严重质量瑕疵问题不能正常使用,属于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已经构成实际违约;(2)因为江苏老木匠木材厂的违约行为,造成段延任经济损失包括购买地板费用9975元,修理费用1040元,两次拆装费用5500元,花费16515元,又因为江苏老木匠木材厂退还了货款2000元,段延任实际经济损失合计14515元;(3)正是因为江苏老木匠木材厂的违约行为造成了段延任的经济损失,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此江苏老木匠木材厂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当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二)违约损害赔偿
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违约损害赔偿的特点:1.违约损害赔偿是因违约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产生的一种民事责任。2.违约损害赔偿原则上仅具有补偿性,例外的有法律明文规定的一些惩罚性赔偿。3.违约损害赔偿遵循填平规则,以赔偿受损方因对方违约行为而遭受的全部损害为原则,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4.违约损害赔偿是最常见的违约责任形式,具有最广泛的适用性,其他违约责任形式可以部分转化为违约损害赔偿。5.违约损害赔偿主要以给付金钱债务为主,即赔偿金钱损失。
那么,违约损害赔偿具体遵循哪些原则?又有哪些限制?
1.完全赔偿原则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现已失效,相关规定见《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违约方承担补偿性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两部分。1.实际损失,是指因违约行为遭受的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但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2.可得利益的损失,主要指利润的损失,例如获得货物以后进行转卖所获得的利润;获得产品设备后投入生产所获得的利润。
2.违约损害赔偿的限制规则
(1)合理预见规则: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现已失效,相关规定见《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损害赔偿的数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减少损失规则: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现已失效,相关规定见《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3)损益相抵规则:如果违约行为在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同时,还给对方带来了收益或者给对方减少了费用的支出,则在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时应当减去该收益或者节约出来的费用。
(4)过错相抵规则: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如前所述,江苏老木匠木材厂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当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因为江苏老木匠木材厂交付的地板具有严重的质量瑕疵问题,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的现实意义不大,段延任也不愿再使用江苏老木匠木材厂销售的地板,主张退货退款,采取以给付金钱债务为主的违约损害赔偿较为合理。那么,违约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就应该依照完全赔偿原则,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两部分,段延任实际经济损失包括购买地板费用9975元,修理费用1040元,两次拆装费用5500元,花费16515元,又因为江苏老木匠木材厂退还了货款2000元,段延任最终实际经济损失为14515元。段延任并未就地板进行转卖或者投入生产,属于自用,所以不产生可得利益的损失部分。因此,法院对段延任实际经济损失14515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