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拓展
除像本案一样关于被子填充物的纠纷外,网购商品中产品质量纠纷较常涉及的商品领域主要集中在服装一类。衣食住行中,“衣”排在第一位,穿衣不仅“蔽寒暑”、防蚊虫风雨、遮体避羞,还有装饰身体、美化生活、显示身份地位、民族信仰等作用。“衣”对于人们的生活无比重要,服装类纠纷的数量在网购纠纷之中的比例也往往居高不下,为减少纠纷产生,营造和谐营商环境,介绍以下几个小知识给各位网上店铺经营者和网上冲浪消费者。
(一)商品详情页标注产品信息可参考国家标准
我国国家标准代号分为GB和GB/T。GB代号国家标准含有强制性条文及推荐性条文,GB/T代号国家标准为全文推荐性。强制性国标是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国家标准;推荐性国标是指生产、检验、使用等方面,通过经济手段或市场调节而自愿采用的国家标准。但推荐性国标一经接受并采用,或各方商定同意纳入经济合同中,就成为各方必须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具有法律上的约束性。对于电子商务中需要详细描述的产品信息,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目前现行的国家标准对包括服装、图书、数码产品、家用电器、家具、玩具在内的16类产品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就服装类而言,国家标准GB/T 32670-2016(电子商务交易产品信息描述服装),详细地规定了电子商务交易中服装类产品信息的描述属性、方法、模型、摘要描述以及扩展方法,包括填充物信息标注,网上店铺经营者可对照该国家标准在商品详情页标注各类商品信息元素。
(二)自行委托鉴定和法院委托鉴定
在民事诉讼中,遇到专门性问题,法院通常要借助鉴定机构以其专业知识予以帮助,这就需要委托鉴定,包括法医、物证、声像资料鉴定和土地、房地产评估等。委托鉴定分为两种:一是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鉴定,只能把鉴定结论作为支持其请求的证据;二是法院委托鉴定,又叫司法鉴定,是在诉讼中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依据职权,或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者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就本案而言,小张提供的《检测检验报告》,就是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作为支持小张诉讼请求,证明填充物与合格证标示不符的证据。(https://www.daowen.com)
相较而言,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一般在诉前进行,鉴定机构也是由一方选定,鉴定所需材料也是单方提供,其证明力一般要低于司法鉴定,鉴定结论往往仅作为支持其请求的证据,对该证据的采信与否往往需要法院进一步核实鉴定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资质、鉴定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另一方当事人是否对该鉴定结果无异议以及是否有相应证据等。而法院委托鉴定只能在诉中,鉴定机构由诉讼双方达成合意后在鉴定人名册中选取,若双方当事人达不成合意,则由法院随机选择,且委托鉴定材料的提供收集较为规范,要经法院组织当事人质证认证程序再交鉴定机构,其证明力、公信力要更高一些。
(三)当事人无故不应诉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中,睡宝公司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并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法院会根据现有证据和法律规定缺席判决,睡宝公司漠视自己的诉讼权利,最终产生的法律后果将自行负担。那么原告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又该怎么处理呢?《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在互联网法院,“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判断标准和线下审理有所不同。如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案件,可依据《北京互联网法院电子诉讼庭审规范》规定进行判断。《北京互联网法院电子诉讼庭审规范》第六条规定:“经有效送达,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在本院诉讼平台关联案件参加诉讼的,法院可以缺席审判。”《北京互联网法院电子诉讼庭审规范》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在线庭审的,视为‘拒不到庭’,庭审中故意脱离庭审视频画面,视为‘中途退庭’,分别按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据此,在线庭审中,被告拒不到庭是指“无正当理由拒不在诉讼平台关联案件参加诉讼”,其后果为缺席审判;原告拒不到庭则是指“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在线庭审”,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