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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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的案例和法理学习中,大家对违约责任构成要件和违约损害赔偿有了初步的认识,下面我们再扩展一下物的瑕疵的类型和其他违约责任形式的内容。

(一)物的瑕疵的类型

物的瑕疵,即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在无约定时,不符合法定标准,并且该瑕疵须在交付时就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将物的瑕疵分为两类:数量瑕疵与质量瑕疵(质量瑕疵又分为外观瑕疵与隐蔽瑕疵)。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不同种类的物的瑕疵,约束买受人的检验通知期间也不同。

1.数量瑕疵

假设甲声称向乙交付两辆汽车,实际只交付了一辆,这就存在数量瑕疵。但须注意,如果约定甲应一次交付两辆汽车,但甲一次交付时仅交付一辆汽车,这是部分履行,不是数量瑕疵问题。

2.质量瑕疵:包括外观瑕疵与隐蔽瑕疵

(1)外观瑕疵。如上述案例中交付的地板,形状不方正规整,这就是肉眼可以发现的瑕疵,称为外观瑕疵。又如假设甲交付的汽车喷漆有划痕,或者约定买卖的汽车为自动挡,但甲交付的是手动挡,这就存在外观瑕疵,是通过感官检验就可以发现的瑕疵。

(2)隐蔽瑕疵。还是如上述案例中交付的地板,在全部铺成地板之后,发现地板之间有缝隙,时间长久之后,甚至有地板缩水的情况,就称为隐蔽瑕疵。又如假设甲交付的汽车烧柴油;轮胎钢圈合金成分不合格,它们是借助物理化学检验,或者进行使用才能发现的瑕疵,就属于隐蔽瑕疵。

3.买受人的检验通知期限

(1)如果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了检验通知期限,买受人必须在约定的检验通知期限内通知出卖人标的物具有物的瑕疵。

(2)但有一个例外,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限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限仅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而隐蔽瑕疵不能适用该约定期限。

(3)约定的检验期限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限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限为准。

下面让我们通过案例加深理解。

2017年2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1000台甲型台灯的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于3月10日前办理托运手续,货到付款。乙公司如期办理了托运手续,但装货时多装了100台乙型台灯。甲公司于3月13日与丙公司签订合同,将处于运输途中的前述合同项下的1000台甲型台灯转卖给丙公司,甲丙双方约定货物质量检验期为货到后10天内。3月15日,上述货物在运输途中突遇泥石流灾害,致使200台甲型台灯受损报废。3月20日货到丙公司,4月15日丙公司以部分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外观具有瑕疵为由拒付货款,并要求退货。那么丙公司能否拒付货款和要求退货?为什么?假设交付的台灯发光亮度不符合标准规定,丙公司又该如何主张?(https://www.daowen.com)

案例解析:1.丙公司无权就外观瑕疵拒绝付款和要求退货,3月20日货到丙公司,因为合同约定了质量检验期间为到货后10天内,丙公司在此期间未提出异议,4月15日才提出外观具有瑕疵的质量问题,此时已过质量检验期间,视为质量符合要求。2.假设交付的台灯发光亮度不符合标准规定,该质量问题属于隐蔽瑕疵。根据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现已修改,相关规定见《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二条)的规定,隐蔽瑕疵不能适用该约定期间,丙公司在质量检验期间过去后仍可主张退货退款。

(二)其他违约责任形式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形式是违反合同的一方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方式。具体包括继续履行(又称实际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修理、更换、重作、退货等),赔偿损失(又称违约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和适用定金罚则。

1.继续履行(又称实际履行)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对于有效成立的合同,其标的规定是什么,义务人就应当继续履行什么,不能轻易地以违约金或赔偿金代替履行标的。义务人如果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标的给付,即使向对方偿付了违约金或赔偿金,也不能轻易免除其交付标的的义务。当然,继续履行不是绝对的,如以特定物(如古董)为标的的合同,当该特定物(如古董)灭失时,继续履行已不可能,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违约金或赔偿金代替补偿。

2.采取补救措施(修理、更换、重作、退货等)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在此强调一点,减少价款或者报酬又称减价请求权,通说观点认为减价请求权系形成权,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承担减少价款的违约责任时,无须出卖人的同意。

3.赔偿损失(又称违约损害赔偿)

在法理分析第(二)部分,我们已经详细论述过了,在此不再赘述。

4.支付违约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违约金责任是指在违约发生后,违约方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金钱给付,分为约定违约金和法定违约金。目前,我国合同法律规定的违约金大多属于约定违约金,需要当事人事先约定违约金条款。需要注意的是,实际履行不能代替支付违约金,违约方实际履行后,如果对方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只要违约金的数额不过高于造成的损失,违约方应当继续支付违约金。

5.适用定金罚则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需要强调的是,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责任又约定定金责任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只能在违约金责任和定金责任中,选择其中一项主张,不能同时主张违约金和定金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