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分析

法理分析

我们看到小张成功运用法律武器,在打击不良商家的同时挽回了经济损失,还获得了三倍赔偿。那么是不是所有的消费者遇到“不良商家”时都可以获得三倍赔偿呢?让我们来看一看法律的规定。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从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发现消费者获得其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赔偿必须满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这一要件。

那么具体要如何判断是否构成“经营者欺诈”这一要件呢?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据此认定经营者是否构成欺诈应当具备三个条件:经营者主观上必须具有欺诈的故意;客观上欺诈者实行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结果上欺诈行为造成了消费者陷于错误判断,并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事实,即与经营者进行了民事交易行为。就本案来说,睡宝公司宣传的填充物是“51%驼毛,49%聚酯纤维”的驼毛被,事实上填充物是“78.4%聚酯纤维,21.6%羊毛”,是否构成经营者欺诈要从以下三个角度来讨论。

第一,要判断经营者是否存在欺诈的主观故意。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据此,销售者在进行商品销售前有义务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例如有完善的查货手续,否则应承担相应后果。本案中睡宝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丧失了法律赋予当事人到庭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法院认定其存在主观故意。(https://www.daowen.com)

第二,要判断经营者客观上是否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和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商家在出售商品时应当确保商品的标识、标注必须真实,符合法律的规定。本案中,法院在查明鉴定机构具有相关资质、适用检测标准无误、被告未提出异议的前提下,对《检测检验报告》结果予以采信。而睡宝公司在商品详情页及商品合格证上对商品填充物的描述与鉴定机构实际检测的填充物成分不符,据此法院认定睡宝公司客观上存在欺诈行为。

第三,要判断消费者是否因受欺诈而陷入错误判断,并因陷入错误而作出意思表示与经营者进行民事交易。本案中,小张作为消费者,在看到店铺商品详情的虚假信息后,误认为店铺售卖的驼毛被填充物为“51%驼毛,49%聚酯纤维”,小张基于这一错误作出了购买的意思表示,符合结果上欺诈行为造成了消费者陷于错误判断,并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事实,即与经营者进行了民事交易行为的构成要件。

综上,睡宝公司的行为构成经营者欺诈,那么睡宝公司应如何承担责任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小张请求睡宝公司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睡宝公司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小张请求睡宝公司按照涉案商品价款的三倍增加赔偿,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小张主张的检测费,系消费者维权实际发生的必要合理支出,睡宝公司应予赔偿,法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亦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