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分析
欺诈的构成要件有如下几点:(1)一方需有欺诈的故意。所谓欺诈的故意,是指欺诈方明知自己的欺诈行为会使被欺诈人陷入错误的认识,希望或者放任此种结果发生的主观态度。(2)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一般包括故意告知虚假情况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两种。(3)被欺诈方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的判断,也就是指欺诈的行为与陷入错误判断的结果之间有相当之因果关系。(4)被欺诈人基于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
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应当认定为构成价格欺诈。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第四条规定:“经营者采用与其他经营者或者其他销售业态进行价格比较的方式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准确标明被比较价格的含义,且能够证明标示的被比较价格真实有依据。否则属于《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情形。”(https://www.daowen.com)
因此,是否构成价格欺诈的关键在于促销活动中的被比较价格。经营者应准确表明该被比较价格的含义,且能够证明该价格真实有依据。
本案中,商家在销售涉案商品时,标识了“价格”和“促销价”两种价格,并将“价格”栏中标识的数字作划线处理,但未对此进行任何解释说明,该划线价格含义不明。首先,该标价形式极易让消费者产生该“划线价”系商品原价的误解,并基于促销价和划线价之间较大的优惠力度而作出消费决定。其次,商家在本案二审中明确陈述,涉案商品一直以促销价对外销售,从未以划线价进行交易,也即该“划线价”并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原价”,即该划线价格缺乏真实依据。综上,商家利用使人误解的标价行为欺骗、诱导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价格欺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