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提示

普法提示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经营者往往掌握了大量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信息,如生产成本、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从而处于明显的信息优势地位。与此相反,消费者对上述信息知之甚少,处于明显的劣势地位。经营者利用这种信息不对称进行价格欺诈,势必会给消费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因此,经营者应本着诚信经营的原则,明确所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及优惠条件,使消费者能够清楚透明地得知商品或者服务合理的价格,从而作出理性的消费抉择。

(一)标注真实价格,避免误导消费

“原价”应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经营者开展连续促销活动,首次促销活动中的促销让利难以准确核算到单个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以首次促销活动中单个商品或者服务的结算价格作为计算下次价格促销活动时的原价。

经营者对未销售过的商品或者服务开展促销活动,不应使用“原价”“原售价”“成交价”等类似概念,误导消费者认为该商品或者服务在本经营场所已有成交记录。

(二)价外馈赠有据,标明品名数量

经营者采取馈赠物品或者服务等方式开展促销活动,如果馈赠物品或者服务标示价格的,所标示的价格应当真实明确。

经营者采取返还有价赠券或者积分返利等方式开展促销活动,有价赠券或者积分返利一般不应附加使用条件;若附加使用条件,应在赠券或者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确标示。(https://www.daowen.com)

(三)诚信经营为本,履行价格承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者为了获取更多的交易机会进而获利,往往采用某些正当价格手段如价格承诺进行竞争。经营者往往以商业广告、产品说明、销售推介、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对商品价格作出具体承诺。对于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提出的价格承诺,经营者应按照约定完全履行,以免达不到消费者的期望,进而导致损失。

(四)相关主体共担,把好责任之关

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不直接向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销售商品,不构成《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三条所称的经营者。但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与网络商品经营者共同开展促销活动,并共同进行了价格标示、促销宣传,如果其价格标示、促销宣传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则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与网络商品经营者构成价格欺诈行为的共同违法主体。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在网站首页或者其他显著位置标示的商品价格,不应低于该网络商品经营者在商品详情页面标示的价格。网络商品经营者并未实际开展促销活动的,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不应声称该经营者所售商品开展促销活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不得提供标价软件或者价格宣传软件等,强制要求网络商品经营者进行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价格标示。

为经营者提供交易场所的卖场,如果对经营者实行统一管理,包括:统一促销、统一标价、统一格式合同、统一结算等,且价格标示引人误解,则卖场与经营者构成共同责任主体。故卖场在对经营者进行统一管理时,应对其标价进行严格管理,避免出现价格欺诈的情形。

(五)擦亮“火眼金睛”,跳出“价格陷阱”

一方面,受收入水平的限制或追求优惠的心理,许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将价格作为主要参考因素,比较倾向于购买价格低廉的商品,故经营者往往利用消费者的这种心理制造价格陷阱。另一方面,由于传播形式的多样化,媒体上各种令人眼花缭乱的商业广告层出不穷,许多消费者不加辨别、盲目信任,轻易作出非理性的购买决策,从而导致自身经济利益受损,甚至危及身体健康。在各种“价格陷阱”频发的环境下,消费者应仔细甄别,“价”比三家,参考其他用户评价等信息,作出理性的消费选择,避免自身利益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