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案情回顾

27岁的王博文是一位热爱音乐的年轻人,看一场周杰伦的演唱会是他一直以来的梦想。在得知周杰伦即将在合肥进行巡演后,王博文计划提前在小数网上进行购票。然而,本想购买“周杰伦2018年世界巡回演唱会合肥站”门票的王博文,却买成了“周杰伦作品音乐剧《不能说的秘密》2018全球巡演合肥站”门票。周杰伦并不参加该音乐剧的演出,也并非该音乐剧的编剧或制作成员。2018年9月7日,失望的王博文向小数网提出退票申请却被拒绝。于是王博文以小数网的运营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数网进行退票处理,返还其购票款10580元,向其支付赔偿款31740元,承担诉讼费、律师费4000元。

王博文认为小数网的行为构成典型的欺诈,理由如下:第一,小数网在宣传界面刻意弱化音乐剧的实质内容,将“周杰伦”“全球巡演”作为宣传主题,并未标明周杰伦不参加该剧的演出。这直接导致了王博文将其误以为是周杰伦世界巡回演唱会合肥站的门票而购买。第二,从网页评论区的留言来看,不仅仅是王博文本人,小数网的宣传方式误导了众多的消费者,并且小数网以霸王条款拒绝退票。第三,小数网在王博文举报后,人为在音乐剧合肥站介绍中添加“温馨提示”并删除评论区,试图掩盖其欺诈行为。第四,小数网的客服在查询订单后都误以为王博文的已完成订单为周杰伦演唱会。第五,王博文在发现买错票后立即通过问询客服、投诉等渠道要求退票,并且无任何附加要求,因此王博文绝非故意知假买假。

小数网不同意王博文的诉讼请求,提出了以下答辩意见:第一,本案所涉合同标的应为票品订购服务及其所承载的演艺活动服务,并非法定“商品”范畴,故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七天无理由退货”;第二,王博文因为自身原因购票错误,小数网未进行误导宣传,王博文主张小数网的行为构成欺诈不成立。(https://www.daowen.com)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博文与小数网的运营公司之间形成了网络购物合同关系,双方应履行各自合同义务。王博文主张因小数网的误导宣传导致其购买了错误的门票,但是从客观上来看,“周杰伦作品音乐剧《不能说的秘密》2018全球巡演合肥站”与“周杰伦2018年世界巡回演唱会合肥站”存在明显差异。王博文主张其希望购买的是演唱会门票而错误地购买了涉案演出门票,但事发主要系其自身原因,其主张小数网运营公司构成欺诈的主张不成立。对于王博文要求小数网进行退票处理,并退还票款1058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对于王博文主张小数网支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判决后,王博文与小数网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王博文认为一审法院关于小数网的行为不构成欺诈的认定,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且由小数网承担律师费符合法律规定。小数网称票品订购非法定“商品”范畴,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七天无理由退货”。小数网公示的《订票服务条款》属于公平合理且符合商事惯例的有效合同约定,应当予以确认并据此约定处理合同解除事宜。即依据《订票服务条款》按照门票总额(即10580元)的20%收取退票手续费,按照门票总额的80%向王博文退还款项。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博文上诉关于小数网的行为构成欺诈的理由不能成立,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对于网购演出门票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的范畴,二审法院认为,虽然小数网运营公司系通过网络向王博文销售门票,但是不同于一般的通过网络销售的商品,消费者在实际收到商品之前难以实际体验或判断商品与网络描述是否一致,消费者在决定购买商品之前对于商品的认知和判断可能会受到约束或限制,对于演出门票而言,其系记载了演出名称、时间、地点等内容的观演凭证,对于门票的重要信息,王博文在下单过程中便可以通过小数网获取,收到门票时只需核对门票记载的演出信息是否吻合即可,并不会因为确认购买在先、收取门票时间在后而影响其对于演出信息的认知,进而影响其对于是否购买门票的判断,故应当认定王博文在确定购买门票之前,对于涉案门票所对应的演出信息已有充分的认知。关于本案能否全部退还票款的问题,小数网应给予王博文全部退款,对于小数网上诉要求按照门票总额的80%向王博文退款的主张,二审法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