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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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天无理由退货,是指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但并非所有的商品都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我们可以将其归纳为“4+3”。不适用退货的商品包括两种:一种是法定的不适用;另一种是经消费者确认可以不适用。法定不适用的范围包括以下四类商品:(一)消费者定作的商品;(二)鲜活易腐的商品;(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的范围包括以下三类商品:(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对于第二种情况,《暂行办法》规定了严格的确认程序,销售者应当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

本案中,S公司虽主张其在商品销售页面以及订单确认页面上均告知消费者涉案手机激活后不得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但是其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订单确认页面有相关告知,其仅在商品销售页面上进行告知是不符合《暂行办法》的要求的。那么为什么法院仍不支持小杨的诉讼请求呢?这是因为法院认定小杨在该合同纠纷中未能遵守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

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是所有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的两个黄金原则,也是《暂行办法》要求消费者在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时应当遵守的原则。(https://www.daowen.com)

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合理确定权利义务,以实现公平。在日常的民事活动中,经营者不得通过设置各种制度或规则减轻或排除己方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损害消费者权利。比如制定“霸王条款”、要求会员卡余额到期清零、酒店不准顾客自带酒水入内等。而消费者亦不能通过规则来获得不平等的收益。

诚信原则要求一切市场参加者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也就是说,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充分尊重他人和社会的利益,不得滥用权利,民事主体无论是行使权利还是履行义务,都必须以善意的方式,尊重他人和社会利益,诚实地履行自己的义务,正确地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违反社会的公共道德准则。

就本案小杨的行为而言,其曾与S公司进行过关于手机激活后退货的多次诉讼活动,明确知道法律的规定和S公司的销售习惯,但其仍在激活手机后要求S公司按照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为其提供退货服务,显然违背了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故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