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提示

普法提示

(一)当事人要珍惜诉讼权利

法律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原、被告的地位是平等的,诉讼权利也是平等的,原、被告都享有对等的诉讼权利,承担对等的诉讼义务。当事人只有充分、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才有可能胜诉或尽可能减少因败诉带给自己的损失。法谚云,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一定要珍惜自己的诉讼权利。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时,法律赋予被告答辩的权利,被告如果不签收、不答辩,并不影响法院审理,被告将丧失为自己辩解的权利。法院送达给当事人开庭传票时,法律赋予当事人到庭陈述、举证、质证、辩论、请求调解等权利,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原告不到庭按撤诉处理,被告不到庭可缺席判决,当事人丧失的是自己在法庭上陈述、举证、质证、辩论和请求调解的权利。法院送达给当事人判决书、裁定书时,法律赋予当事人以上诉权、申诉权,如果败诉或对裁判结果不满意的一方当事人拒绝签收,法院可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将裁判文书送达,超过法定期限,裁判文书生效,当事人就丧失了上诉的权利。

(二)经营者应积极履行法定验货义务

商户把好质量关,不仅对消费者权益更有保障,也是对经营者自身权益的源头保护。经营者从上游商家或生产商手里进货的时候,在买卖合同关系中属于买方,从这个角度来讲,经营者应当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根据自身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进行验货。同时,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经营者如未尽到该条规定的法定验货审核义务,可能会被认定存在欺诈的主观故意,进而构成经营者欺诈并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与本案类似,在(2018)京民再86号拉法耶特百货(北京)有限公司与宋涛买卖合同纠纷案中,被告拉法耶特百货(北京)有限公司因没有尽到法定的验货审核义务,被再审法院认定为存在欺诈故意。[7]

(三)消费者在消费时要提高注意义务(https://www.daowen.com)

实践中还存在关于服装材质产生纠纷的案例,但法院并没有支持消费者的三倍赔偿请求,原因在于消费者在消费时没有尽到一般注意义务。

一是对价格较高的服装产品,根据日常生活经验,购买这类高价服装,消费者往往会更加注意服装外观是否有瑕疵,此时仅因外观瑕疵提起诉讼,法院可能不支持其三倍赔偿诉讼请求。

二是材质标示瑕疵不明显,服装材质5%的成分是氨纶还是锦纶,根据日常生活经验,不会影响消费者是否决定购买服装,仅以材质与合格证不符为由起诉,法院可能不支持其三倍赔偿诉讼请求。

(四)消费者网上购物小提示

消费者应尽量注意选择工商登记信息在网上公布完整、已经建立较好信誉的卖家,最好选择货到付款方式,并在到货后及时检查商品与经营者的宣传、说明是否相符,注意保留购物小票、支付凭据、商品包装等。

发现可能存在质量问题时,及时固定和保留证据,可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商品质量自行委托鉴定,或保留商品,在诉讼中申请司法鉴定。注意保留与经营者的聊天信息,购买商品或服务当时的网页截图等,在出现纠纷后可要求购物平台提供平台内经营者的登记信息、联系方式等。交易中出现纠纷后,除与商家协商、申请平台介入、向法院起诉外,还可向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通过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处理,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是否存在瑕疵或确有违法情形,行政主管部门的调处结果可作为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