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拓展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消费者与网络票品订购平台之间的争议还有很多,例如票品标明“票务不予退还”,消费者在购票时也已知晓,在收到票品后,消费者能够主张“票务不予退换”属于格式条款,要求退票吗?下面我们通过一个司法实务中的案例来了解一下。
【案例】2018年7月12日,陆雪在繁花网APP上购买了两张“五月天2018LIFE【人生无限公司】巡回演唱会北京鸟巢终极版”的门票(订单编号为1014372344407),共支付3720元(其中含快递费10元),演出时间为2018年8月25日,配送方式为快递。陆雪于2018年8月12日收到被告快递寄送的门票。7月14日,陆雪因个人工作原因不能按时观影,遂联系繁花网客服要求退票,客服人员回复:不支持退货退款,网页有相关说明。
陆雪认为:首先,该票仅是预订,并未真正出票且没有实际对应的座位号,退票不会给繁花网造成任何损失;其次,购票后七天无理由退票是法定权利。因此,繁花网不退订、不退款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于是将繁花网运营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https://www.daowen.com)
繁花网不同意陆雪的诉讼请求,提出了以下几点答辩意见:第一,本案所涉演出项目,被告已在购票页面明示“不退不换”,消费者购买后,应自行处理(转让)所购门票。门票订购信息观演须知中有退换说明,内容为“票品不支持退换。如无法正常观看,还请自行处理,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繁花网已尽到了提示、说明的义务;第二,本案所涉合同标的应为票品订购服务及其所承载的演艺活动服务,并非法定“商品”范畴,故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七天无理由退货”。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陆雪在被告经营的繁花网APP上订购演唱会门票,被告向原告提供票务服务,双方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陆雪虽然通过网络订购门票,但在其下单时,对于门票的重要信息,如演出名称、时间、地点等内容,在订单界面有明确说明,不会因为购买在先、收取门票在后而影响陆雪对演出信息的认知,进而影响其是否购买门票的判断。而且,繁花网在涉案产品界面明示票品不支持退换。因此,陆雪因自身原因单方解除合同,应承担解除合同后的法律后果。故原告要求退还票款并支付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法院在作出裁判时,进一步明确了消费者与网络票品订购平台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网络票品订购平台向消费者提供的是服务而非商品,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同时,法院明确了消费者在下单订购票品时,网络服务合同即成立,该合同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消费者以未实际出票主张网络票品订购平台应无理由退货的,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