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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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美丽是个注重保养、护肤有道的美容达人。2019年5月6日,王美丽在北京F化妆品公司经营的天猫旗舰店下单购买了20瓶“芳香嫩肤身体乳320mL”。收到产品后,王美丽仔细浏览了产品说明,发现产品配方含有碘丙炔醇丁基氨甲酸酯,经查阅《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规定得知,碘丙炔醇丁基氨甲酸酯是化妆品中禁用于体霜、体乳的成分。体霜、体乳类化妆品中使用碘丙炔醇丁基氨甲酸酯会给消费者造成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中毒的伤害。碘及碘制剂对皮肤及黏膜具有强烈的刺激性和腐蚀性,且大范围使用于人体皮肤极易导致碘超标,造成甲状腺功能减退。王美丽随即与卖家进行沟通,后卖家北京F化妆品公司注销了该产品在“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服务平台”上的产品备案信息。

王美丽认为,卖家销售的身体乳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化妆品,故王美丽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网络购物合同,被告退回原告支付的全部货款。

针对护肤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问题,被告答辩认为原告夸大碘丙炔醇丁基氨甲酸酯成分的危害性;且被告在国家指定的专业检验机构对涉案产品进行了检验,结果显示产品的各项检测指标均符合国家规定,该消费者购买此产品时,检验报告在有效期内,在国家化妆品备案网上进行了备案,备案从审核到复核均为通过状态。故而该消费者购买此产品时,产品在有效期内。(https://www.daowen.com)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美丽在F化妆品公司经营的天猫店铺下单购买涉案商品,卖家发送了涉案商品,双方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且该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根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规定,碘丙炔醇丁基氨甲酸脂不应添加至身体乳中,涉案商品的产品说明中明确载明产品配方中含有碘丙炔醇丁基氨甲酸酯,故涉案商品属于不符合相关标准的化妆品,存在危害消费者身体和财产的可能,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现已失效,相关规定见《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原告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下面主要从王美丽解除合同的法律根据以及产品备案信息与包装或标签信息不一致时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