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意志薄弱论

二、意志薄弱论

让我们考虑意志薄弱论的可能性。成瘾表现为持续选择使用某种物质或从事某种行为。基于这种理解,成瘾者并非完全失控。他知道什么对自己是好的、什么是坏的,他并不是被迫做出更坏的选择,但他还是那样做了。

这种现象在人类历史上并不罕见,很久以前亚里士多德就在哲学中发现了这种现象,他称之为意志薄弱。亚里士多德告诉我们,节制的美德要求人们将享乐的放纵控制在适度范围内。意志薄弱的人虽然知道什么是善的,以及应该如何去做,但是常常非理性地被自己的软弱所驱使去做相反的事情。意志薄弱的人知道美好的事物,并且想要去追求,然而非理性的是,他们被自己的软弱所驱使去做别的事情。[9]因此,意志薄弱的人不是坏人,他能够做出善恶判断,只是他的行为不受其认知的引导。意志薄弱的人会屈服于理性之外的召唤,比如欲望或情感冲动。从文化传统中为支持人们抵制过度沉溺于享乐而建立的社会制度可以清楚地看出,人们认识到这种弱点。例如,希腊人把节制作为好公民所重视的4种基本美德之一。如今,包括禁止贩卖超大杯软饮料在内的公共政策,都起到了抑制过度放纵的作用。

与古代的哲学家不同,当代的哲学家关注的往往是意志薄弱行为的非理性本质。意志薄弱的人不是无法辨识到好的事物,而是无法克制自己去追随不好的事物,他们表现得自相矛盾,因为他倾向于去选择自己不认为是最好的选项。例如,根据哲学家唐纳德·戴维森(Donald Davidson)的提法,“行为者采取行动x 时,当且仅当(a)行动者自愿采取该行动;(b)行为者有其他可供选择的行动;(c)全面考虑后,行为者判断行动y 比行动x 更优”。[10]也就是说,行动者明知某种行为最优,却做出非最优化的选择。戴维森表示,有意识地行动,就是做自己认为更好的事情。在某种程度上,做出更好的选择就是选择的本质。所以,我们似乎面临着一个悖论。然而,根据戴维森的观点,无自制力的选择并不是真正矛盾的,因为所涉及的2种判断是不同的:(a)项所涉及的意向性判断是一种无条件的判断,(c)项所涉及的判断是一种相对的判断,涉及所有考虑的事项。在这种情况下,成瘾的思维意味着在这种情况下判断放纵是更好的选择,尽管事实上人们所考虑的理由都是为了避免放纵。戴维森认为,一个人应该根据所有可能的理由采取行动,意志薄弱的人的错误就是不能做到这一点。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人们的行为是非理性的,是基于对一种选择的善的无条件判断,而不是根据所有考虑的事物做出的判断来行动。

然而,这种分析要面对的问题是,是什么原因导致人们没有考虑到所有可能的原因。很明显,这就是成瘾者陷入成瘾的原因所在。根据《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的标准,这实际上是成瘾的本质,即尽管存在成瘾的可能,但成瘾者仍继续选择使用。然而,用意志薄弱解释成瘾者的非理性行为往往是无效的,因为它完全没有回答核心问题,即人为什么会采取非理性的行为。它只是说,这就是缺乏自制力造成的后果。

我们不妨反向思考这种可能,如果成瘾者可以做出不同的选择,那么会发生什么呢?亚里士多德的解释是通过类比“虚弱的身体”来表达的,比如,情绪可能会导致行动者故意违背其更佳利益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要完成分析就需要对情感进行说明。一方面,如果情绪是判断的理由,那么上述解释似乎是成立的;另一方面,如果情绪不是任何类型的判断或理由,那么它们如何进入判断呢?也就是说,如果情绪不是那种可以进入推理,或者通过延伸进入判断的要素,那么如何根据情绪决定做出违背最优判断的选择呢?

从这一推理看来,哲学家似乎对自己的思维方式提出了一种反证。但是请注意,这些问题只有在假设人类是理性生物时才会出现。然而,人类根据理性判断而采取行动,无论这种假设多么吸引人,它显然是错误的,就像传统经济学模型中假定的理性消费者可能会面临的问题一样,人的心理和生物方面的考虑必须被纳入成瘾行为的选择、分析和判断之中。

哲学家尼尔·利维(Neil Levy)认为,意志薄弱并不是需要哲学解释的既定现象。这个概念不能解释为什么人们在经过深思熟虑后认为他们所做的事情是次优的。在他看来,意志薄弱根本不是一种心理上的软弱。在我们上面讨论的2种分析中,基于判断的意志薄弱和基于欲望的意志薄弱,他的观点更倾向于前者而不是后者。但对利维来说,判断受到了所谓的“自我损耗”[11]的影响。自我损耗理论主张智力能量(事实证明,它是身体能量[12])是一种有限的资源,因此,如果意志力在某个方面消耗过多,那么留给其他方面的意志力就所剩不多了。在目前的情况下,当一个人在某一领域锻炼自我控制,或者他每天都被耗尽了精力,当他想要放纵自己的时候,就会选择一条简单的路。更具体地说,大脑从使用更精确但难度更大的深思推理(有人称之为“智能”或“系统2”思维),转向使用更原始、更有效、更快速、更灵活的思维(有人称之为“直觉”或“系统1”思维)。[13]在进行这种转换时,人们倾向于设置一个更简单的问题,或者用可接受的预设构建前提和结论。这种情况下,人们不再作出经过全面考虑的决定。

回到问题,成瘾者要么不能不使用瘾品,要么不能选择不使用瘾品。如果我们不接受意志薄弱的任何一种说法,即他要么根本不做他认为最好的事,要么他改变了自己的判断,那么剩下的可能性是她(他)无选择,只能被迫沉迷于成瘾行为,尽管这种选择会带来严重的负面后果。这是许多成瘾理论家所相信的:真正的成瘾者“控制不了自己”,他被自己的冲动“淹没”了。我们不仅在当代文学中发现了这种语言,而且早在1890年,哲学家威廉·詹姆斯就以这种方式描述了成瘾:

真正的嗜酒癖者对酒的渴望,成瘾者对瘾品的渴望,其强度是正常人无法想象的。如果房间一角有一桶朗姆酒,如果我和那桶酒之间有一门大炮不停地发射炮弹,我都会忍不住要穿过那门大炮去取朗姆酒,这种诉说在嗜酒如命的成瘾者中比比皆是。[14]

在这种描述中,成瘾者是被欲望或强迫压倒的人。一旦有机会,没有什么能阻止他们使用瘾品。在科学文献中,从眼窝前额皮质多巴胺驱动的奖赏系统的功能障碍来解释这种冲动,这类解释表明,如果不消除生理状况,当事人就会受到损害。因此,如果没有介入奖赏系统功能障碍的医疗干预,那么成瘾者就会如同机器一样重复成瘾行为。然而,我们该如何理解来自人体内部的冲动呢?进一步看,如果某人体内充斥着大量这种或那种化学物质呢?如果上述假设符合事实,该如何解释成瘾者违背趋利避害的天性,选择吸食毒品而导致自我伤害的行为呢?当然,法律并不接受犯罪嫌疑人以成瘾的理由为其犯罪行为辩护。那么,“压倒性的冲动”“强迫”“失控”是什么意思呢?

哲学家贝内特·福迪(Bennett Foddy)指出,成瘾具有强迫性的理由如下:第一,成瘾者对吸毒的成本或代价不敏感;第二,成瘾者对自己的吸毒行为感到后悔,却未能减少这种行为;第三,成瘾者感受到强烈的无法控制的欲望;第四,成瘾者的强迫性行为具有可识别的神经过程。[15]

接下来,让我们考虑上述理由能否为强迫性行为提供合理的依据。

首先,根据哲学家们对强迫的定义,即使福迪的理由都是正确的,它们也难以被明确且有效的证据证明。回到福迪的理由清单上,第一个支持成瘾具备强迫性的理由是不计成本与代价。但是,这个理由似乎不是必需的。例如,许多“卡奴”对使用信用卡的代价并不敏感,但我们不会因此说他们是被迫使用信用卡的。第二个支持成瘾具备强迫性的理由是成瘾者对自己的吸毒行为感到后悔,但成瘾者往往继续做让自己感到后悔的事情。事实上,屈从于欲望而行动,而不是采取正确的行动,这是乔治·安斯利(George Ainslis)发现的成瘾的核心特征。以拖延者为例,只是因为拖延者对自己的拖延行为感到后悔,但还是会遵照“明日复明日,明日何其多”的态度办事。那么,拖延者的后悔态度并不能证明拖延行为是被迫的。进一步来看,当被问及是否有强迫他们不得不拖延时,他们往往承认并没有外界的强迫,只有这样或者那样的诸多借口,这样的事实又增加了他们表现出来的懊悔。第三个支持成瘾具备强迫性的理由是成瘾者感到被强迫。然而,除非强迫感像疼痛一样,否则仅仅因为成瘾者的欲望难以抑制的,并不能证明他们的行为就是无法控制的。第四个支持成瘾具备强迫性的理由是成瘾者的强迫性行为具有可识别的神经过程。然而,成瘾与大脑变化相关的事实并不能证明成瘾行为是被迫的。事实上,这一分歧正是疾病模型和选择模型争论的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