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灾害法治人才培养机制难以满足风险社会治理需要
2026年03月11日
(三)现有灾害法治人才培养机制难以满足风险社会治理需要
面对各种社会风险,给灾害治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与此同时,专业的灾害法治人才在灾害治理中受到空前重视。灾害法治人才要求其不仅应该充分掌握灾害基础理论和系统知识,还应该具备独立从事科研工作的能力。在风险社会的背景下,面对层出不穷的风险,科学理性的精神将成为人类化解危机的重要手段。正如新冠疫情的防控,每一个环节都离不开专业知识以及专业知识的承载者——广大研究型人才的支撑[7]。然而,目前的培养机制下,灾害法治人才普遍存在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欠佳、训练科目过于狭窄、创新批判能力不足等问题[8]。风险社会的突发性和不确定性,必然需要灾害法治人才的专业权威和治理想象力,而目前灾害法治人才培养模式,不足以为今后应对灾害治理提供“用得上”的后备灾害法治人才。(https://www.daowen.com)
因此,面对发展我国风险社会治理与灾害法治人才供给不足的矛盾,需要从灾害法治人才培养的长期战略发展入手,调动各高校、科研机构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参与如新冠疫情防控等工作中来。以灾害法学课程的目标定位作为切入点,明晰课程教学的理念基础,并在此基础上,通过“三个层次协调、四项措施并举”实现灾害法治人才的培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