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渊源渗透着价值基因
2026年03月11日
(一)国际法渊源渗透着价值基因
依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以及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公法学家学说[2],因此国际法造法的过程实质上是西方欧美国家之间谈判博弈的一个过程。国际法规则背后体现了各方不同的利益诉求和价值取向[3],尽管国际法并非完全是由政治力量拿捏的玩偶,但这种规则制定模式肯定不会考虑到后加入的国家或地区的利益或关切。(https://www.daowen.com)
传统而言,国际法的制定主体主要是国家,国家在参与国际法制定过程中必须考虑国际机制、国家和公民,导致国际法规则和运行在很多时候体现出国家利益与人类利益之间的冲突,呈现出“人权”与“主权”之间的张力,表征为“机制”与“任意”之间的分歧,因此,当前国际法更多体现了美国和欧洲等意志的“国家主义”,而非“国际主义”或“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法[4]。这就是“国际法二元结构”,要么以“全人类利益”为中心,以全球规则构建作为国际法范式的路径,要么以国家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为认知方式,构建以弱约束和劝导性为范式的国际法机制。这两种范式都渗透到了国际法治的理念和体系当中,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有广泛而多样的映射,必然表现对国际法性质、功能和价值存在不同理解而导致的观点和主张的差异,甚至相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