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公共权威

四、公共权威

根据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自有阶级社会以来,国家就是作为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进行暴力统治的工具,是一个社会内部矛盾发展至不可调和阶段的产物,并由此组建军队、警察等暴力机构,它们的存在赋予统治以强制性。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起源》中,恩格斯(Friedrich Von Engels)认为,“确切地说,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承认: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27]。即便是后来领导俄国十月革命的列宁(Vladimir Ilich Lenin)在这一问题上也仍然是重点强调国家作为暴力统治工具的强制性和对不同阶级之间矛盾冲突的调和性。在《国家与革命》中,列宁论述国家性质时认为,“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在阶级矛盾客观上不能调和的地方、时候和条件下,便产生国家。反过来说,国家的存在证明阶级矛盾不可调和”[28]。这不仅是列宁本人对国家起源的认定,而且也支配并在很大程度上困扰了日后苏联领导人对国家性质和功能的定位,它所带来的消极影响导致苏共此后长期忽视国家本应所具有的公共性一面,而不断强调在继续革命论基础上的阶级性、斗争性和暴力性。

恩格斯和列宁在国家问题上的论述不免只是看到它强制性的一面而未能注意到国家所应具有的公共性。其实,对于任何一个国家来说,强制性和公共性两者不可分离。离开了强制性,公共性的实现将缺乏有力后盾,而一旦国家仅仅沦为暴力强制的工具,强制性全面压倒公共性,其统治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也必将大受质疑,唯有两者结合方才共同构成国家公共权威的来源。“建立稳定而统一的政府,碰到的第一个问题就是统治权威来源”,而权威来源指的就是“社会成员服从什么,以及为何要服从统治的问题”。[29]从学理层面来看,近代意义上的公共权威(Public Authority)是指公共机构处理公共事物的权力。国家拥有代表权威的政府,并以政府的形式代表公共利益行事。[30]正如有学者所指,“国家正是以社会公共权威为基础进行维持和运作,其公共权威具有公共性和强制性的双重特征”[31]

有如上述,食品药品纯净运动凸显了美国政府治理能力的提升。不仅如此,它还体现了美国政府公共权威的增强,以及在此基础上政府责任意识和向民众提供公共产品这一服务意识的强化。1906年《联邦食品与药品法》和《联邦肉类检查法》的出台不仅是国家对食品药品行业例行监管以保障民众基本民生权益的惠民行动,而且也是国家以法律手段对食品药品市场所施加的有效监管,是国家进一步健全市场机制的外部干预行为。罗斯福实际上开启了美国政府作为一个“责任政府”的开端。在“责任政府”框架下,政府威信和国家权威主要取决于其向民众提供公共产品的数量和质量,而民众观感的好坏反过来则会对他们在选举时的投票意向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从而以此形成国家与民众之间的双向互动。如果说此前的美国政府还带有某种贵族痕迹和古代遗风的话,那么,罗斯福则为美国政府打上“现代”烙印——其最显著的特征就在于政府执行能力的提升和施政目标的进一步明确。罗斯福于1910年在堪萨斯州奥萨沃托米市(Osawatome)发表了题为“新国家主义”的演讲,其中的一段话就颇能反映这种理念。[32]“国家主义视行政权力为公众福利的服务者。它要求司法系统将其关注重点放在人类福利而非财产上,正如它要求国会议员们要代表所有人民而不是某一阶级或某一部分人群的利益”,“政府施政的目标是为增进全体民众的福利”。[33]罗斯福的此番言论或可被视为美国政府“社会政策”(英文为Social Policy,德文为Sozialpolitk)之宣示,因为社会政策主要就指政府用于福利和社会保护的政策,特别是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住房这几大民生领域,而食品药品因其与民众生活之紧密更是成为社会政策的重中之重。

此外,从思想变迁这一角度也有助于理解食品药品纯净运动所体现的美国政府公共权威的跃升。19世纪末的美国正值进步运动时期,改革大潮席卷全国。转型期的民众态度也在发生着微妙变化——由过去对政府干预持有深度怀疑逐步认识到政府干预有助于改进现实社会经济各部门中的诸多弊端。换言之,新一代美国人将工业时代的进步精神与过去传统的“原子个人主义”[34]相结合,形成以“永不停歇的进步”(Unending Progressive)为特征的时代新气质。受此影响,人们相信“美国社会的进步不是取决于物质演化,而是其所有社会成员有意识的奋斗”[35]。应该说,社会思潮和民众心理的变化也期待着一个“有为政府”的出现,这为政府监管营造了良好的环境和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