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监督与媒体自主的协同推进
食品药品纯净运动也说明了新闻监督和媒体自主之间的协同推进对于一个转型社会来说所具有的重要性。
追根溯源,《权利法案》中的第一条即明文规定“国会不得制定法律,去涉及宗教信仰或禁止其自由使用,或剥夺言论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与请愿政府给予伸冤之权利”[12]。这一条款赋予新闻媒体以充分的表达自由,而“表达自由是自由社会的基石,是先于其他自由的支柱性自由”[13]。宪法架构下的美国新闻媒体扮演着“言论角色”和“结构角色”这两重身份:就前者立场而言,第一修正案绝对禁止任何势力(特别是各级政府)以各种理由干涉新闻媒体的言论表达或书刊出版,而“结构角色”则是强调“第一修正案还保护美国民主制度运作所必需的传播结构”[14],内中暗含着新闻媒体与美国民主制度之间的紧密关联,其作用在于“为公众讨论提供和传播所必需的信息”[15],建构一个讨论问题所需的公共平台,形成公共舆论。“美国的宪政主义既能避免语言一律带来的自吹自擂,也能避免沦入各种分歧无法相容的后巴别塔世界。”[16]
在食品药品纯净运动中,既有前期假药广告的盛行,也有后来黑幕揭发记者们同样利用新闻媒体来澄清事实、调查真相。在这一过程中,具有相对自主和独立判断能力的新闻媒体并未被政府和单一利益集团完全操控。特别是在对掺假食品药品乱象的揭露中,以辛克莱和亚当斯为代表的新闻媒体从业人员秉持社会良知、筹谋大众利益,他们所撰写的报道和供职的媒体机构既置身于社会改革洪流之中,发挥自身影响力,也能跳脱于外,从社会整体利益和国家未来出发,对于食品药品纯净运动最终目的的达成起到重要的作用。
推而广之,当一个社会处于急剧转型期时,原先被遮蔽和压制的各种诉求都会因为社会控制的弱化而纷纷涌现,如何能够保持政府与民众之间交流、沟通的顺畅,作为传播渠道的新闻媒体不可或缺。要扮演好这一角色,新闻监督与媒体自主的协同推进就十分关键。唯有如此,新闻媒体才有可能连接政府与个人、国家与社会,成为社会管道上下流动良好的黏合剂和缓冲器。
【注释】
[1]Clarence Francis,Its Basic Value to Food Industry,Food Drug Cosmetic Law Journal,1946(3),p.385.S.DeWitt Clough,Its Basic Value to Food Industry,Food Drug Cosmetic Law Journal,1946(3),p.387.
[2]Paul B.Dunbar,Its Administrative Progress,Food Drug Cosmetic Law Journal,1946(3),p.334.
[3]陈衡哲:《西洋史》,岳麓书社2010年版,第7~8页。
[4]胡鞍钢、王绍光编:《政府与市场》,中国计划出版社2000年版,第49页。
[5]肖元:《政治文明视野中的权力与权利》,辽宁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2页。
[6]郭道晖:《社会权力与公民社会》,译林出版社2009年版,第3、4页。
[7]郭道晖:《社会权力与公民社会》,译林出版社2009年版,第10~12页。
[8]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在汉、舒逊译,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6、7页。
[9]刘祚昌:《杰斐逊全传》(上),齐鲁书社2005年版,第260页。
[10]艾德里安娜·科克、威廉·配登:《杰斐逊选集·绪言》,朱曾汶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21页。
[11]赫伯特·J.斯托林:《反联邦党人赞成什么——宪法反对者的政治思想》,汪庆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21页。
[12]张千帆:《美国联邦宪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558页。
[13]梁敏:《表达的自由与权利——析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载徐显明主编:《人权研究》(第5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475页。
[14]邱小平:《表达自由——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28页。
[15]邱小平:《表达自由——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28页。
[16]小詹姆斯·R.斯托纳:《普通法与自由主义理论:柯克、霍布斯及美国宪政主义之诸源头》,姚中秋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3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