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与权利的一体两面
权力与权利之间的此消彼长乃是政治文明演进过程中的一对根本问题,两者关系实为“政治文明建设的核心问题和基本的逻辑出发点”[5]。从含义来看,权力一词的拉丁语原文为“Potere”、英文为“Power”,意指“有影响、支配、操纵他人的能力与力量”,“任何主体只要能够运用其拥有的资源,对他人发生强制性的影响力、控制力,促使或命令、强迫对方按权力者的意志和价值标准作为或不作为”[6],即是权力,其本质是一种社会关系。最为通常所见的权力关系即是国家与民众之间,国家能够以自己所掌控的资源和手段而作为或不作为,这种能力的大小也就是所谓“权力能力”,这里面既有“硬权力”,也有“软权力”,且具有“权威性、可交换性、不可废弃性和扩张性”[7]这四大特征,它与权利并没有根本矛盾,而恰是一体两面的关系。
回到1787年联邦宪法这一美国立国的原初起点,以汉密尔顿和麦迪逊为首的联邦党人主张将中央权力扩展至极限,深信“联邦对你们政治繁荣的裨益”,“再没有比政府的必不可少这件事情更加明确了”[8]。以杰斐逊为首的一批人则力主捍卫州权,两者差异背后实则隐含着深刻的意识形态分歧。联邦党人“不相信人民群众,认为人民群众没有教养,既粗野又易冲动”,而杰斐逊等人“对普通人民有很大的信任,他相信人民有能力自己统治自己,只有人民才是自由和民主的最可靠的保障”[9],“多年来,杰斐逊一直是个人、小的地方单位和一些州的民主权利的捍卫者”[10]。最后妥协的结果包含了两个面向的制度设计——一面是侧重于阐扬权力如何分配的宪法,另一面则是保障民众权利享有的前十条修正案,“联邦党人给我们留下了宪法,而反联邦党人的遗产则是《权利法案》”[11],这也使得最后成型的美国宪政体制兼具中央集权与各州分权的特性。
从大的方面来说,由于联邦论者和州权主义者之间的分歧,宪法中所规定的政府权力由联邦政府与各州政府分别享有,它们的服务对象其实都是美国民众,而《权利法案》所列的十项权利则是优先保障对象,政府权力的运用主要就在于确保这些民众基本权利的享有。在一个静态农业社会中,各州政府就能大体应对本州范围内部民众的各种诉求,但进入到工业社会后,人流、物流都已跨出“熟人世界”的旧有边界,联邦权力依据形势变化在宪法框架下适度扩充也就理所当然,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为了使联邦政府具备能力更好地保障全国范围内每个民众的公共权益。食品卫生和药品安全事关所有人的生命健康,民众对于能够放心食用和安全用药的权利吁求涵盖全民,已经超出州界,不是单独哪个州就能解决,而是需要一个拥有良好治理能力的联邦政府居间统筹与调度。
食品药品纯净运动说明了民众权利和政府权力乃是一体两面的关系:对于前者的保障既是政府权力存在的主要目的,也赋予它合法性和正当性,而政府权力的适度扩张则能使其更有能力来贯彻宪法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