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北战争前的食品掺假
食品掺假现象其实自古有之,古代世界就已非常猖獗。曾任美国波士顿食品药品管理局局长的莱斯利·哈特就曾在一篇文章中调侃道:“食品掺假与商业本身一样古老。”[1]西方世界早在《圣经》中即有关于禁止食品交易时缺斤短两和弄虚作假的训诫。古典时期,在泰奥弗拉斯托斯(Theophrastus,亚里士多德弟子,古希腊哲学家和自然科学家,著有《植物史》一书)、希波克拉底(Hippocrates)、索福克勒斯(Sophocles)、加图(Marcus Porcius Cato,此处为老加图,《农业志》一书作者)、老普林尼(Gaius Plinius Secundus)和盖伦(Calen)等人著作中已不乏古希腊各城邦和罗马皇帝就保证食品足额足质供应所作的大量训示。[2]罗马万民法中也有着相当数量的法律条款,旨在保护食品商人免遭经济损失。在罗马法制定者看来,缺斤短两就意味着欺骗和犯罪,必须受到应有惩罚,而这些记录和法律条款也从侧面反映了食品掺假在那时就已成为一个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统治者也显然意识到食品掺假不仅将损害民众生命健康,而且更会影响到正常的经济秩序乃至波及社会稳定。
就美国而言,食品掺假在北美殖民地时期就已非鲜见。当然,相比于南北战争后食品掺假的横行肆虐,北美殖民地时期的食品掺假可谓小巫见大巫。由于化学工业技术的发展还远未达到后世水平,此时的食品掺假主要表现在缺斤短两、勾兑稀释和以次充好这三个方面,尚未像南北战争后那样通过大规模运用化学新科技手段进行掺假。严格说来,早期食品掺假所产生的负面效应更多是在经济方面而不是对人体健康的损害。也就是说,消费者一旦购买了掺假食品,无疑可以认定他已经遭受经济损失,但这些食品在食用后并不必然会对人体造成伤害。北美殖民地时期的食品掺假除了涉及面包、牛肉、猪肉、茶叶等与民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日用食品外,还包括鱼产品、烟草等主要面向欧洲市场的外贸商品,这方面尤以马萨诸塞、弗吉尼亚和马里兰三地最为显著。也因为如此,各殖民地食品立法的主要目的还是在于保障对欧贸易的正常运转。在立法形式和内容方面仍以英国普通法为基准,各殖民地之间的差异甚小,甚至被有些学者讥为有相互拷贝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