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词“所”的用法

2 助词“所”的用法

在古代汉语中,作为助词的“所”字一般放在及物动词之前,指示动词所表示的动作行为的对象。例如:

(一)秦王谓轲曰:“取舞阳所持地图!”(《史记·刺客列传》)

(二)王所赐金帛,归藏于家,而日视便利田宅可买者买之。(《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

例(一)的“所”字放在动词“持”的前面,指示“持”的对象“地图”。例(二)的“所”字放在动词“赐”的前面,指示“赐”的对象“金帛”。

由于助词“所”字放在及物动词之前,对于动作行为的对象具有指示的作用,所以“所”字和及物动词构成的词组,对动作行为的对象说来就带有定语的性质,因而可以在这个词组的后面加助词“之”来标志。比方说,例(一)的“所持地图”可以说成“所持之地图”;例(二)的“所赐金帛”可以说成“所赐之金帛”。

如果“所”字所指示的动作行为的对象是不必明言或不可明言的人或事物,那么就可以在动词之后加助词“者”字。例如:

(三)聂政大呼,所击杀者数十人。(《史记·刺客列传》)

(四)所言者,国之大事也,愿先生勿泄。(《史记·刺客列传》)——“愿”,希望。

例(三)的“所击杀者”等于说“所击杀之人”;例(四)的“所言者”等于说“所言之事”。由此可见,“所·及物动词·者”这样的词组具有名词的性质。

有时这个“者”字可以不用,这时“所”字就兼有指示和称代的双重作用。这可以从下面这个例子里看出来:

(五)太子送至门,戒曰:“丹所报,先生所言者,国之大事也。愿先生勿泄也!”(《史记·刺客列传》)——“戒”,告诫。

在这个例子里,“所报”的意思是所说的心事,后面没有用“者”字。可见“所报”等于说“所报者”。因此“所·及物动词”这样的词组同样具有名词的性质。

既然“所·及物动词”具有名词性,那么它在句中就可以充当主语。例如:

(六)得原失信,何以庇之?所亡滋多!(《左传·僖公二十五年》)——“原”,春秋时代的一个小国。“庇之”,保护他们(指人民)。“亡”,损失。

(七)至吴将麾下,所杀伤数十人。(《史记·魏其武安侯列传》)

例(六)的“所亡”是主语,“滋多”是谓语;例(七)的“所杀伤”是主语,“数十人”是谓语。

既然“所·及物动词”具有名词性,那么它在句中也就可以充当宾语。例如:

(八)语曰:“庸主赏所爱而罚所恶。明主则不然,赏必加于有功,而刑必断于有罪。”(《史记·范睢蔡泽列传》)

(九)儿子动不知所为,行不知所之。(《庄子·庚桑楚》)例(八)“所爱”指代所爱之人,充当动词“赏”的宾语;“所恶”指代所恶之人,充当动词“罚”的宾语。例(九)“所为”指代“所为之事”,充当动词“知”的宾语;“所之”指代所到之地,充当动词“知”的宾语。

既然“所·及物动词”具有名词性,那么它在句中就可以被定语所修饰。它的定语一般是名词或代词。例如:

(十)秦之所恶,独畏马服君赵奢之子赵括为将军耳。(《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恶”,畏忌,憎恨。马服君是赵奢的封号。

(十一)粟者,民之所种,生于地而不乏。(《汉书·食货志》)

例(十)的“秦”是名词性词组“所恶”的定语,有助词“之”标志;例(十一)的“民”是名词性词组“所种”的定语,也有助词“之”标志。但也有不用助词“之”标志的。例如:

(十二)仲弓为季氏宰,问政。子曰:“先有司,赦小过,举贤才。”曰:“焉知贤才而举之?”曰:“举尔所知,尔所不知,人其舍诸?”(《论语·子路》)——“有司”,古代管理事务的小官,“先有司”,走在自己下属的前头(意思是在工作中带头)。“舍”,捨弃,埋没。

这个例子里的“尔”是名词性词组“所知”和“所不知”的定语,没有用助词“之”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