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理论意义
法律方法论是对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的系统研究,包括对法律发现、法律解释、法律论证等技术、规则、原则和程序等的研究。法律方法论有两个重要的进路:一是根据规范的逻辑分析,二是在逻辑分析中的修辞论证。[4]由于近代西方的法治实践中出现了过度依赖逻辑的问题,因而霍姆斯法官提出了“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的命题。[5]该命题对人们重新审视逻辑在法律中的作用、法律与经验的关系产生了重大的影响。逻辑是我们进行理性思维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逻辑方法有演绎、归纳和类比等。即使认为法律存粹在于经验的人也不可能完全否定逻辑方法的作用,绝对的反逻辑是不可能存在的。霍姆斯并不是简单地反逻辑,而是反对在法律运用中过分依赖逻辑的形式主义倾向。逻辑学发展的历史表明,原有的逻辑理论或形式系统在发展中不断得到充实甚至修正,新的逻辑理论或形式系统不断出现,这就是现代逻辑发展的必然趋势。[6]
在《哲学逻辑手册》(2005)第13卷刊发的首篇文章《逻辑的实践转向》中,作者提出了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逻辑发展趋向的一般概括:逻辑的实践转向,非形式逻辑正是这种转向孕育的成果之一。从逻辑学的发展历史看,逻辑学的发展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一是由亚里士多德所创立的逻辑,即传统逻辑。另一个则是由弗雷格、罗素引领的现代逻辑。现代逻辑把逻辑形式化,将逻辑与数学紧密联系起来。现代逻辑将研究对象变成了人工语言,远离了自然语言。逻辑关心如何建构形式系统,不太关心人们的自然语言思维。非形式逻辑的三大先驱图尔敏、佩雷尔曼和汉布林强调,逻辑应该将论辩实践作为自己的出发点。[7]
随着法律论证理论的不断发展进步,传统逻辑在法律论证中存在的局限逐渐显露出来。波斯纳对三段论进行了批评,“我们拿出来的不过是我们预先放进去的东西”[8]。实际上,法院的裁决结果并不是预先放在“盒子”里的,在司法三段论中,前提并不必然涵摄结论。非形式逻辑思想的兴起,对法律逻辑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新兴的非形式逻辑思想为法律论证提供了新的逻辑辩护。
非形式逻辑研究对象是论证,论证是在特定的语用条件下,从具有可接受性的前提出发得出结论,这些特点与法律论证非常契合。因此,非形式逻辑在法律论证领域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而通过探索非形式逻辑在法律论证领域中的应用研究,也将对推进非形式逻辑的理论研究产生推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