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层面的可接受性
从狭义角度看,法律论证的可接受性主要指司法层面的可接受性。司法层面的可接受性体现在裁决过程(主要是法律论证过程)与裁决结果两个方面,一般民众关注的是裁决结果的可接受性,不容忽视的是裁决过程不具备可接受性会直接影响裁决结果的可接受性。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必须重视法律论证在司法层面的可接受性,特别是裁判的可接受性,让司法真正树立起权威。
在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是一种对话及论证的过程,不是一种权威性的命令。在现代法治语境下,司法裁判结论是一种理性对话的产物,不再仅认为是从权威性前提通过法律三段论演绎出来的不容置疑的结论。基于理性对话的理念,法官裁判过程中的角色发生了变化,虽然仍居于主导地位,但法官必须听取当事人乃至民众的意见,司法裁判是多方理性对话的产物。焦宝乾认为:“判决既不是简单的强制性判定,也不是纯粹根据逻辑从法律推导出的具体结论,它的正当性和约束力的基础是交涉性合意。”[57]通过合意达成判决,目的就是要增强判决的可接受性,将裁判结果所依据的理由充分展现出来。实现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需要具备多角度的合理性,裁决的可接受性是一个综合的评价,这个结果不一定都是建议在客观的真实基础上,“法律上的真实具有的合理的可接受性既包含了与客观事实相一致的极大可能性,也包含了通过程序而获得的正当性,还包含了国家为平纷止争所表现出来的强制性,并不是单纯地发现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58]
法律论证中的可接受性是一种合理的可接受性,包含正当性和合理性。在司法层面要达到合理的可接受性,需要具备以下条件:①裁决案件的法律渊源的选择与确定上具有合理性。在具体的一个案件中,可以指向多个法律渊源,原告与被告都会主张对自己有利的法律规范,最终选择与确定适用何种规范应进行充分的说理论证;②适用的法律规范本身具有合理性,其规定是建立在普遍被认可的价值观念上。如果法律规范本身不合理,会被视为“恶法”,必然会导致民众的抵触情绪,依据此种法律规范做出的裁决很难被接受;③证据应具备事实上及法律上的证据能力,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有充分的说服力;④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参与诉讼的所有主体应严格遵守诉讼规则,并且规则本身应具有合理性,这个规则应充分保障了诉讼参与者的权利,有严格的运行机制。最后,在司法裁判的运行过程中,按照上述要求得出的结论还需符合社会的公序良俗,与社会的主体价值观念吻合。如2001年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对公民将财产赠予“第三者”的判决,体现了对社会主体价值观念的维护,得到了社会的认可,具有可接受性。该案件的裁决曾引起社会的极大关注,最后法官基于维护社会善良风俗的考虑,将财产遗赠给“第三者”的行为视为无效,得到了社会的认可。所以在司法层面,实现司法层面法律论证的可接受性综合各种主客观因素,恰当适用法律原则与规则。作为法官有义务将法律论证的过程体现在司法裁决书中,也即将裁判理由展示出来。其实,法官将裁判理由充分展示出来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一切案件的裁决应建立在充分的法律理由基础上。本案中,法官适用了法律原则而不是法律规则,法律原则高于法律规则。“只有承认法律既包括法律规则也包括法律原则,才能解释我们对于法律的特别尊敬。一个规则和一个原则的差别在于,一个规则对于一个预定的事件做出一个固定的反应;而一个原则则指导我们在决定如何对一个特定事件做出反应时,指导我们对特定因素的思考。”[59]
目前我国裁判文书上网,也是对法官加强裁判文书说理论证的体现。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裁判文书的说理性不够重视,很多裁判文书只是简单列举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的答辩意见、原被告双方的质证意见,然后就是法院审理查明的情况,最后根据相关条文得出裁判意见,体现的是一种“权威式的发布”,法官很少去说明法律依据的选择与确定,对证据的认定、原被告的答辩意见也未充分回应,只是表明法院的观点。当然,随着互联网的发展,重大案件往往会引起社会的极大关注,法院对此类案件大都会进行充分的说理论证,这是一种示范,也体现了法院制作裁决书的新趋势。2013年备受社会关注的中国“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奇虎360起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一审宣判,法院用一份长达80页近5万字的判决书宣布:腾讯不构成垄断,360败诉[60]。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一审判决,终审判决书也长达3万多字。光从判决书字数看,这两份判决在中国司法审判实践中也不多见。从裁决文书看,主审法官对案件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了充分说理,裁判结果具有可接受性,业界也给予较高评价,该裁判文书也被视为知识产权法领域的极具影响力的裁决。从判决书的结构看,与一般的司法判决书并无不同,“原告主张……,被告辩称……,本院认为……”是法律文书中常见的写法。本案的可取之处在于“本院认为”部分,法官将原被告的主张完全展示出来,并对安装了QQ软件的电脑安装扣扣保镖后,操作扣扣保镖软件,此后的一系列软件项目的运行中都显示出对QQ软件的诋毁,结合我国法律对商业诋毁的界定,法官对被告的辩称理由进行了反驳,最后得出结论——扣扣保镖软件完全符合商业诋毁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