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形式逻辑在法律论证中的方法论作用
非形式逻辑的主要研究领域是自然语言论证,研究对象是论证,论证的概念是语用的,包容了不能确定真但可合理接受的前提,有学者甚至认为非形式逻辑更适合成为应用于各领域的普适逻辑。[11]陈鑫泉、武宏志将非形式逻辑上升到能在各个领域广泛适用的高度,成为普适逻辑,这种看法过于拔高了非形式逻辑的作用。事实上,每一领域都应其独特的问题,分析方法也不完全一致,非形式逻辑也不是在所有领域都能发挥巨大作用。但是在法律论证领域,非形式逻辑却具有良好的适应性,法律论证是非形式逻辑理想的应用领域。在法律论证过程中,不是从前提到结论的演绎推理,法律规范、事实认定都会发生变化,其结论也随时可能被废止,如何让人们接受论证结论是法律论证的核心任务。
传统上,逻辑学被认为是处理论证的最常见的学科。逻辑的任务之一是发现一些基本的原则来区分好的论证和坏的论证。在形式逻辑领域,论证被作为抽象的推理模式来研究,来判断这种模式是有效还是无效。非形式逻辑是以自然语言为载体的论证,论证展示出的是人们运用语言的活动。与形式逻辑抽象的推理模式相比,它是在实际的情形下来检验论证。非形式逻辑提出了以下问题:把语言作为一个整体的情形下论证的地位是什么?用什么语言来描述论证的特有特点?这些语言如何产生作用?论证的预期目标是什么?[12]在法律论证过程中,不管是法官、律师、当事人,都是运用语言来论证自己的主张或抗辩理由,并希望他方认可和接受。在这一过程中,形式逻辑并不能完全适应。随着一些新情况的出现,法律规范的选择与确定、案件事实的认定以及裁决结果都会发生变化。一般认为,案件事实认定方面由于新证据的出现,可能会发生变化,但是法律规范一般是固定的,很少变动。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这种变动是很常见的。比如,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5年9月1日起实施,将对现实生活中的民间借贷将产生重大影响。但对于如何适用的问题,该规定只是提及新规定实施后原规定不再实施。[13]但在实践中将产生问题,2015年9月1日后发生的民间借贷毫无疑问将适用该规定。但2015年9月1日之前发生但尚未审结的,甚至已经开庭完毕的如何适用,这就需要进行论证了,这种法律论证不是形式逻辑所能解决的,非形式逻辑将有用武之地,非形式逻辑的分析方法将成为法官、律师的利器。
此外,非形式逻辑运用批判的方法公正、合理地评价一个论证,更能合理评估法律论证。形式逻辑是从形式有效性标准来评价论证,但在法律实践中,形式有效的论证其结论并不一定被认可和接受。比如在形式论证中,p→p∨q,该推理是形式有效的,但在法律论证中会出现问题,因为q也许是¬p,这个推理形式的有效性与q无关,q可以代表任何事物。假定p的含义是“当事人不可以伪造证据”,“当事人不可以伪造证据”与“当事人可以伪造证据”,是两个冲突的论断,其明显不符合常理。在法律论证中,由于运用的是自然语言,而且经常要有价值、利益的考量,其论证要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让人信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