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案例二
2025年08月10日
(二)案例二
陈某,女,1971年到某大学工作,膳食科工人。1981年9月任会计员,1984年5月转干,1988年4月参加天津市会计学会主办的会计岗位培训大专班,1988年8月任助理会计师,2001年10月申请提前退休并获批准,其退休时职称为初级,学校于2006年10月31日为其办理了退休证。从1992年开始,会计系列人员职称实行以考代评,陈某未向学校提供通过该考试的任何证明。2011年某大学根据《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了《某大学首次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办法》,并经校教代会表决通过,该文件规定2006年7月1日之后在册人员适用该办法。陈某的主要请求是:其于1988年8月人助理会计师(初级),直至退休学校也未给她评职称,而她符合晋升中级职称的条件,学校应自赔偿其损失。另外,根据学校2011年文件,2006年7月1日之后在册人员适用该办法,其退休证办理日期是2006年10月31日,应按规定给予聘任。
对此问题,陈某多次向学校及市教委反应、信访,曾于2012年7月5日与某大学达成共识,并写下承诺书“我的全部信访问题圆满解决,本人与学校无任何历史遗留问题”。2015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以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为由不予受理。2015年7月,陈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涉及的主要规定:《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86)职改字第56号][1]、《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92)财会字第05号][2]。